省生态环境厅:
冀环信〔2025〕015号“关于群众反映乐亭县汀流河镇草料生产厂环境污染问题”交办单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做出批示,要求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处置。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问题基本情况
来信反映三个问题:
(一)该草料生产厂在农用耕地上存放大量生产材料、建造住房破坏基本农田。
(二)该草料生产厂露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污染环境。
(三)该草料生产厂未办理正规生产经营手续。
二、调查核实情况
2025年3月10日,我局相关人员赴现场进行核查。经查,该草料生产厂为乐亭县学文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所有,位于乐亭县汀流河镇商家埝村东,法人代表:邸*,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94A。该厂距离其最近的村庄为西侧商家埝村约1公里,厂区周边均为农田及农业养殖大棚。
(一)关于该草料生产厂在农用耕地上存放大量生产材料、建造住房破坏基本农田问题。
经查,该草料生产厂占地约10亩,无厂房,现场有秸秆粉碎设备一套和粉碎后的秸秆堆存,检查时未生产。经与汀流河镇政府工作人员了解,该场地为耕地,部分租用(租期十年),其余为草料厂主自家耕地。草料生产属于季节性行为(每年十二月至次年三月,生产草料约2000吨),预计7日内将结束本年度生产,生产结束后占用的土地将进行正常耕种。
(二)关于该草料生产厂露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污染环境问题。
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扬尘污染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经了解,乐亭县汀流河镇现有类似草料生产加工点共8家。针对粉尘、噪声问题,乐亭县汀流河镇政府工作人员已召集8家加工点负责人进行了专题研究,结合各家实际情况,分类施治:已协调6家加工点利用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原有场地(非基本农田)进行经营;要求5家具备条件的加工点将设备放置在厂房中生产,其余3家要求其上料口安装可拆卸简易棚、传送带密闭。加工点的生产时间安排在白天,避免夜间生产对周边产生影响,最大限度减少扬尘和噪声污染。
现场检查时,该加工点已对传送带用防尘布进行了密闭,破碎后的秸秆用防尘网进行了苫盖。乐亭县汀流河镇政府工作人员现场要求该草料加工厂需在白天生产,避免夜晚生产影响周边居民。
(三)关于该草料生产厂未办理正规生产经营手续问题。
该草料生产厂无需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第1号修改单的规定: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单一饲料),属于农副食品加工业中的其他饲料加工。并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饲料加工(132*)类别规定:含发酵工艺的和年加工1万吨及以上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132*”中所标“*”号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
该草料生产厂无厂房且年加工规模不足1万吨,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三、处理情况
(一)建议乐亭县汀流河镇政府针对该草料加工厂是否存在占用耕地的情况结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二)责成乐亭县分局对乐亭县汀流河镇政府加强督导,确保属地政府做好本辖区内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三)建议乐亭县汀流河镇政府继续加强辖区草料生产加工厂的规范管理,最大限度避免生产加工行为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四)对于监管职能交叉且群众容易混淆的环境污染投诉举报,我局将进一步梳理职责分工,厘清职责边界,加强普法宣传。
四、回访情况
因此次举报为匿名举报且未留任何联系方式,故无法进行回访。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