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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发布时间:2022-03-11 09:13:12 来源:执法支队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加快问题整改,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的查办力度,根据《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试行)》,现将近期查处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案

(一)案情简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要求,河北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我市生态环境局下发《关于督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进度的函》。接到督办函后,2022年1月9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为立案调查。2022年1月12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发现该公司作为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未按时足额清缴2019-2020年碳排放配额。

(二)查处情况:

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万元。

(三)启示意义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于2021年7月正式开市,目前第一个履约周期已经结束。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开展清缴工作的主力军,在重点排放单位足额、按期清缴碳排放配额上发挥重要作用,虽然大多数基层同志都没有接触过碳排放配额清缴,处于边学边干的熟悉阶段,但是新工作要有新办法,要紧贴区域实际、企业实际和工作实际,通过有力有效的组织协调推动清缴工作顺利完成。

二、唐山开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一)案情简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要求,河北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我市生态环境局下发《关于督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进度的函》。接到督办函后,2022年1月9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唐山开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为立案调查。2022年1月13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开滦热电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发现该公司作为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未按时足额清缴2019-2020年碳排放配额

(二)查处情况:

唐山开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万元。

(三)启示意义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于2021年7月正式开市,目前第一个履约周期已经结束。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开展清缴工作的主力军,在重点排放单位足额、按期清缴碳排放配额上发挥重要作用,虽然大多数基层同志都没有接触过碳排放配额清缴,处于边学边干的熟悉阶段,但是新工作要有新办法,要紧贴区域实际、企业实际和工作实际,通过有力有效的组织协调推动清缴工作顺利完成。

三、唐山国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未执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2月4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古冶区分局对唐山国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查看生态环境部推送的唐山国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电量异常数据,发现该企业2022年1月30日用电量与正常生产时用电量相当,在对企业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后,认定该企业未执行唐山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23日《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要求的减排措施。

(二)查处情况:

唐山国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古冶区分局依据此条款,对该企业拟处罚款3.5万元。处罚决定下达后,将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

(三)启示意义

该案例反映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不落实应急预案要求的减排措施。生态环境部门利用企业用电量并结合实际来判断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落实减排措施的情况,对违法企业具有震慑和警示作用。

四、唐山泓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5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泓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供热锅炉处于工作状态,已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查处情况:

唐山泓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行为违反《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据《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5万元

(三)启示意义

企业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是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环境管理制度,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全面提高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