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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高新区分局更换市控空气站监测设备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12-16 10:15:14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停用、更换管理办法(暂行)》(冀环办字函〔2018〕183号)的通知要求,申请更换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除PM2.5参数以外监测仪器设备、校准系统及相关辅助设备。按照要求,现就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间以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进行反馈。公示时间(2021年12月16日起)5个工作日。联系人电及电话:魏芳0315-2325430(兼传真),邮箱:tshbjcc@163.com

关于申请更换空气质量监测设备的请示.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