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土领办〔2022〕3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
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严防土壤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保障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各县(市、区)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以及退城搬迁企业腾退土地为重点,抓好本辖区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依法推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污染地块修复或风险管控措施实现全覆盖。
二、强化信息共享,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唐山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程序》(唐环发〔2022〕14号)要求,加强地块信息共享,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杜绝土壤污染风险不明地块进入用地程序。未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未完成风险评估,以及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且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实施分类管理,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对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
(二)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
(四)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用地,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企业用地的;
(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规划用途等参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执行,其中:“住宅”是指用地规划代码为“07”的地块,包括城镇住宅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等4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是指用地规划代码为“08”的地块,包括机关团体用地、科研用地、文化用地、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等7类。
四、严格报告审核,加强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
按照《唐山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规定》(唐环发[2021]62号)要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相关内容严格把关,出具初审意见;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向社会公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通过情况,强化对从事调查评估、治理修复与风险管控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监管,依法将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管理,推动从业单位提高能力和水平。
五、其他事项
(一)农用地转用征收的,由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已收购、收回的地块,在土地供应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治理修复所需费用可列入土地出让成本。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关于规范唐山市中心区土地收储供应环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指导意见(暂行)》(唐环发〔2019〕37号)、《唐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唐土领办〔2020〕10号)同时废止。
唐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