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全市做好“十三五”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推动唐山奋力争取“三个走在前列”,加快实现“三个努力建成”,建成国际化沿海强市,根据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唐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指标
(一)指导思想。
秉承绿色发展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以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导向,以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以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为支撑,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质量核心、系统施治。以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为导向,明确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统筹运用结构优化、治污减排、达标排放、生态保护等多种手段,实施一批重大工程,开展多污染物协同防治,系统推进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提升,提高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坚持空间管控、分类防治。生态优先,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管理,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坚持改革创新、强化法治。以改革创新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转变环境治理理念和方式,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按照河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加快形成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强环境执法,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实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坚持履职尽责、社会共治。建立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企业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激励与约束并举,政府与市场“两手发力”,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三)规划目标。
唐山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设定中期和终期目标,其中:中期目标规划时限为2017年,终期目标规划时限为2020年。
中期目标:到2017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城乡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完善,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全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50%以上,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较2016年下降12%左右。重点河流湖库水质实现达标,城市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稳定达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完成整治任务,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保持稳定不降。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初步控制被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基本完成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环境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
终期目标:到202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提升,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全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64%以上,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达到61微克/立方米以下。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山水林田湖海生态功能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生态文明水平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
(四)指标体系。
按照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和《唐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规划目标和指标体系设立唐山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指标,包括环境质量、总量控制和生态建设等三方面指标,具体情况见表1—1。
表1—1 唐山市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指标一览表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2015年 现状值 | 2020年 指标值 | 增长率 | 属性 | |
环境质量 | 大气 |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 42.7 | 64 | 约束性 | |
细颗粒物(PM2.5)年均 浓度值(μg/m3) | 85 | 61 | 约束性 | |||
重污染天数(天) | 40 | 25 | 37.5% | 预期性 | ||
水 |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 | 100 | 100 | 约束性 | ||
地表水国控断面劣Ⅴ类 水质比例(%) | 0 | 0 | 约束性 | |||
地表水国控断面达到或 优于Ⅲ类水质比例(%) | 53.84 | 保持稳定 | 约束性 | |||
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 | Ⅲ类 | 保持稳定 | 预期性 | |||
近岸海域海洋功能区 环境质量达标率(%) | 85.18 | 90 | 预期性 | |||
土壤 |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 | 91%左右 | 约束性 | ||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 — | 90%以上 | 约束性 | |||
总量 控制 (万吨) |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 | 15.02 | 12.1662 | -19% | 约束性 | |
氨氮排放总量 | 1.20 | 0.96 | -20% | 约束性 | ||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 24.86 | 16.159 | -35% | 约束性 | ||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 | 29.31 | 22.5687 | -23% | 约束性 |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 — | — | -20% | 预期性 | ||
生态 建设 | 森林覆盖率(%) | 35.6 | 40 | 4.4 | 约束性 | |
森林蓄积量(万m3) | 647 | 768.3125 | 18.75% | 约束性 |
二、重大任务
以改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以及保障环境安全作为唐山市“十三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以强化污染防治、生态建设和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为主线,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构建环境保护监管体系。
(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1.加强产业结构调整。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一是钢铁业按照“绿色、高端、集约、高效”的发展方向,加快传统产业向中高端迈进。认真落实国家产业调控政策和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打造成布局合理、产能集约、装备大型、品种高端、绿色循环的新型工业化重要基础产业。对现有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企业技术装备,优化生产工艺流程,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到2020年,全市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产能达到总产能的80%以上。二是化工产业努力建成以石化产业为引领,以产业链延伸为特征,石油化工、海洋化工、煤化工“三化一体”的新型化工产业格局,打造成为全市重要主导产业。三是装备制造业以优势加工制造业为基础,以先进适用技术为支持,促进装备制造业转型与升级,努力把我市建成中国北方重要的装备制造基地。四是建材产业按照“兼并、多元、研发”的思路,推进水泥行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引导水泥熟料企业通过联合重组、上大压小、减量置换等方式,向综合条件优越的个别地区和原料产地搬迁改造,水泥粉磨企业向使用地转移。延伸产业链条,发展下游产品和高端产品。发展新型建筑材料,支持研发和生产绿色、节能、安全、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防水密封材料、保温隔热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
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不再审批钢铁冶炼、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和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搬迁改造提升项目实行严格的产能减量置换。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提高节能、安全、环保标准倒逼“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坚决遏止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积极稳妥去产能。持续化解产能过剩,建立倒逼退出机制,畅通企业退出通道,在去产能的过程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把去产能作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坚定有序化解过剩产能,通过产能交易减量调整等措施,基本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落后工艺设备。全面贯彻落实环保法,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限产、停产,以环保“门槛”倒逼相对落后产能退出;对限制类和环保不达标的生产装备实施差别电价,提高其运行成本,迫使相对落后产能退出市场。积极稳妥推进产能过剩行业企业优胜劣汰,实现市场出清。建立相对落后产能市场化交易机制,为钢铁产能减量调整开辟通道。“十三五”期间,化解炼钢产能2144万吨,炼铁产能2011万吨。2016关停水泥熟料产能46.5万吨;2017年底前,压减焦炭产能604万吨、水泥产能132万吨;2018—2020年,压减焦炭产能879万吨、水泥产能360万吨。
2.加强产业布局调整。
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支持我市优势钢铁企业在减量调整前提下实施兼并重组,使有效钢铁产能向优势核心企业集中,到2017年,逐步形成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有序推进园区、县城建成区内污染企业退出。以国家和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体,对园区内城市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企业,要限期关停改造或转型发展,各地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争取2017年上半年拿出具体实施方案。
推进生产力向沿海转移。以城区和围城钢铁企业为布局调整重点,着力推进钢铁企业向沿海转移、向资源地聚集,到2020年,沿海地区产能占全市钢铁产能的30%以上。
实施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或关闭工作。在对市区征楠焦化、新兴焦化、唐钢焦化、国丰钢厂北厂区、贝钢等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或关停的基础上,谋划实施其他城区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或关停工作。
3.加强能源结构调整。
发展传统能源产业。实施煤炭资源集约化开发利用、支撑电源优化升级、油气资源集约开发等三大工程,促进煤炭、电力和石油天然气产业结构调整,巩固和提升华北地区重要能源生产供应基地的地位。一是煤炭行业实施资源优化开发战略,利用先进技术和精细管理降低资源开采成本,推进煤炭资源集约化开发利用。二是电力行业提高电力装机水平,继续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小火电机组,重点推进城市和区域热电联产机组建设,稳妥推进超临界、超超临界大型发电机组布局建设,到2020年,超超临界及超临界机组比例占全部火电机组容量50%以上。三是石油天然气行业坚持油气并举,加强冀东油田稳产改造,提高采收率,冀东油田原油、天然气年产量分别稳定保持在150万吨以上和6亿立方米以上。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燃煤是唐山市大气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削减燃煤消费总量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发挥节能削煤降碳的协同促进作用,全面推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石化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2016年,完成丰南国丰等5个低品位工业余热供暖项目,削减煤炭消费22.24万吨,全市低品位余热供暖面积达到1308万平方米;2017年完成丰南经安低品位余热利用集中供热等2个项目,全市低品位余热供暖面积达到1900万平方米以上,削减煤炭消费32.3万吨;到2020年,低品位余热供暖面积达到2200万平方米,合计削减煤炭消费37.4万吨。发展热电联产,到2018年唐山北郊热电厂2×35万千瓦发电项目建成投产,新增供热面积1555万平方米。
实施煤炭替代工程。加强散煤污染整治工作,以居民冬季采暖、炊事和设施农业用煤为重点对象,以城市区域改气改电、农村地区洁净燃料替代和清洁利用、流通领域提升质量为重点工作,坚持专项整治与常态管控相结合。2016年,新增5家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洁净型煤推广量达到180万吨;到2017年底,全市至少建成25家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形成不少于450万吨/年洁净型煤供应能力;到2020年,全市形成不低于500万吨/年洁净型煤供应能力,各县(市)区城区及周边农村居民用煤和农事生产用煤彻底实现洁净型煤全面覆盖。
全面整治燃煤锅炉。2017年10月底前,城市建成区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县城、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淘汰拆除或清洁能源置换任务;2018年10月底前,县城、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淘汰拆除或清洁能源置换任务,实现全市范围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无煤化”。在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地区新民居取暖方面,结合燃煤锅炉整治工程,因地制宜推广使用型煤或兰炭专用锅炉。保留的燃煤锅炉(包括使用洁净型煤、兰炭等清洁燃料锅炉)全部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特别排放限值,进行规范化建设并安装氮氧化物、颗粒物、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设施,与环保部门监控系统联网运行,在线监测数据按要求定期比对。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它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系统。化工、造纸、制药等企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使用燃煤热风炉、煤气发生炉的工业企业于2017年底前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严格控制劣质煤炭的使用。推进劣质散煤输入整治,加强劣质散煤市场管控,加强联动执法,发改、工商、质监、环保、国土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队伍,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劣质散煤及煤制品的单位严惩重罚。2016年12月底前,对全市867家煤炭经营单位进行深度整治。一是取缔一批,对不符合相关规划,位于环境敏感区以及工商、环保、国土等行政许可手续不全的,相关部门坚决依法取缔,恢复原状;二是整顿一批,对手续齐全但散煤装卸、储存等环节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实施停产整顿,限期治理;三是规范一批,建立散煤质量报备、报验制度,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责令改正,对劣质煤依法处置。到2016年底,无照经营煤炭的行为得到遏制;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范围内基本杜绝无照经营煤炭违法行为。
加强建筑节能改造和工程建设。到2020年,全市执行75%节能标准的新建节能建筑达到200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00万平方米。
积极推进清洁能源使用。进一步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占比,加快天然气接收、储配及调峰能力建设,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范围,推进天然气替代步伐。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积极支持天然气汽车发展,包括城市公交、出租车、物流配送车、环卫车及载货汽车等以LNG为燃料的车辆;试点LNG船舶及加注站建设。
4.加强大气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提升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管理水平,减少城市扬尘。加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到2020年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5%;完善提升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到2020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
完善互联互通燃气管网。立足唐山港引进天然气资源和中俄天然气东线、天津港LNG管线途经市域的有利条件,巩固提升天然气资源保障,积极完善通达各县(市)区的天然气环状管网和重点城镇、产业园区支线管网,加快各县(市)区的天然气配网建设和通达主要乡镇的输配网建设,配套建设应急调峰储备站和燃气维抢修基地,强化区域燃气主网调峰能力。进一步完善焦炉煤气输配管网建设。推进天然气终端市场开发,大力实施“煤改气”工程。到2020年,基本实现市域燃气管网镇镇通,形成区域环网供气、管网互联互通、气源灵活调度、供给保障有力的区域燃气输配格局。
完善城镇集中供热管网。大力推广采用热电联产、低品位工业余热利用、分布式新能源供热和高效洁净燃煤锅炉炉具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发展和普及城区、城镇(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以集中供热热源建设为依托,加快城区、城镇(工业园区)集中供热热网建设。“十三五”期间,建成唐山北郊、唐山南郊(唐山热电搬迁)、曹妃甸区、遵化、滦县等5座热电联产供热热源,其余县(市)区及城镇(工业园区)因地制宜地采用低品位工业余热利用、背压机组、分布式新能源、高效洁净燃煤锅炉等多种方式,发展和普及集中供热。到2020年,全市各县(市)区、城镇(工业园区)全部完成集中供热热源的布局建设,形成相对独立的集中供热(汽)管网体系。
完善城市路网体系。积极发展公共交通,到2020年,全部打通“断头路”和“丁字路”,市区建设城市快速路30公里,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25%以上,城市步行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达到80%以上,公交专用道设置比例占公共汽电车线路网总长度的7%以上,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得到明显改善,减少因拥堵造成的机动车尾气排放。
5.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加快推进钢铁、焦化、水泥、火电等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各工序(环节)排污点源全部完成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推进企业环境管理精细化,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到2020年底,实现全省重点行业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全覆盖。
钢铁行业。全面提升全市钢铁行业污染治理水平,对钢铁行业生产全过程进行污染深度治理,各工序污染点源全部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提高烟气捕集率,对烧结机机头及竖炉脱硫烟气颗粒物进行深度治理,对颗粒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产尘点除尘设施进行升级改造。钢铁企业烧结机烟气采用电厂超低排放技术,实施脱硫烟气湿电除尘或除雾器除尘深度净化改造。积极开展烧结机等烟气脱硝示范。废气中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对于独立轧钢企业,在“十二五”废气污染治理的基础上,全部进行煤气发生炉清洁能源置换,改为燃用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
焦化行业。按照河北省和唐山市焦化行业污染整治工作要求,加大对焦炭生产中备煤、炼焦、煤气和化学产品回收、余热利用等各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专项治理,现有焦炭生产企业全部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的排放要求。对25家焦化企业烟气实施脱硫、脱硝改造,并全部列入污染物排放重点监控企业。开展焦化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2016年底前,焦炭生产企业除氮氧化物外,其他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2017年底前,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并全面达到国家清洁生产二级标准以上水平;到2018年底,全市焦化行业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削减57%、50%、50%。
水泥行业。强化粉尘治理,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除尘设施应全部改造为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器;水泥企业破碎机、磨机、包装机、烘干机、烘干磨、煤磨机、冷却机、水泥仓及其它通风设备需采用高效除尘器;加强水泥厂和粉磨站颗粒物排放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泥行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大力推广散装水泥生产,限制和减少袋装水泥生产,所有原材料、产品必须密闭贮存、输送,车船装、卸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起尘。对22家水泥粉磨站实施除尘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2016年底前,按照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要求,完成232家石油、天燃气开采、焦化、机械制造、污水处理、汽车修理、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塑料、橡胶、印刷、制药、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等涉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综合整治。市区主城区人口密集区域,禁止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电气焊等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加工作业。对其他工业行业和汽车维修等生活服务行业,对照相关排放标准采取控制措施,并加强监督管理。
6.加强面源污染综合整治。
强化施工扬尘管理。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对各个主管的工地进行监管,重点抓好建筑、拆除、道路施工和装修施工现场扬尘控制,严格落实《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强化措施18条》,全市主城区内在建筑工地按照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施工收尾阶段及特殊天气情况分别采取扬尘治理措施,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有施工工地实行分包责任制,专人负责,建立台账。2016年达标率达到97%以上,现有工地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一律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新工地在未达到标准要求前,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率达到97%以上。拆迁工地,对作业现场设置高度2.5米围档,配备喷雾抑尘设施,实施洒水喷雾抑尘措施;对拆迁的干散物料进行苫盖,并及时清运;遇到4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一切产生扬尘的作业。
推进堆场扬尘管理。全面整治露天堆场扬尘,整治企业厂区料堆、城市周边和配煤场所等干散料场。全市所有企业厂区料堆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四面闭合的挡风抑尘墙,挡风墙高度13米以上;煤堆、散料堆、配煤场所全部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2016年,取缔城市外环线内经营性散料堆场;对城市外环线外经营性散料堆场实施进仓进棚;对因施工形成的临时性散料堆场进行苫盖抑尘,并及时清运;取缔无主非法散料堆场,清空现场。
全面整治混凝土搅拌站。加大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干散料、石渣料全部入仓、入库;设置符合标准和规范的运输车辆冲洗设备和排水设施;配备固定的喷淋设施,沉淀池和轮胎冲洗设备;对厂区地面路面绿化、硬化,实现非硬即绿;固定排放源安装脉冲袋式除尘器。2016年,完成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
深化矿山扬尘治理。按照《唐山市露天矿山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唐政办字〔2016〕113号)和《唐山市露天非金属矿山环境深度整治实施方案》(唐政字〔2016〕94号)要求,加强矿山扬尘治理。对73家露天矿山依法取缔,对147家露天非金属矿山进行环境深度整治,减少矿山扬尘排放。
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整治。一是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积极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利用,进一步拓宽肥料化、能源化利用规模,2016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6%以上。二是开展农村散煤治理。2016年推广清洁燃煤炉具21万台,推广洁净型煤、集中供暖、煤改电、煤改太阳能、生物质压块、优质煤及农业生产锅炉改造,实现农村地区散煤压减替代133万吨;2017年,各县(市)区全面启动以原煤散烧治理为重点的清洁取暖工程,并取得明显进展。首先路北区、路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境基本实现清洁取暖,其余各县(市)区未实现清洁取暖的区域过渡性推广使用清洁型煤、无烟煤、兰炭、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洁净燃料,全面禁用劣质散煤。到2020年,全市平原农村地区分散燃煤基本“清零”,山区延伸区的分散燃煤80%以上实现洁净燃料和环保炉具覆盖。
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各部门联合开展公路巡查和执法活动,实现路面巡视执法不间断,重点打击运输车辆飘洒污染路面的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车辆上路行驶。依托固定治超检测站,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凡超限超载车辆一律按照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处罚、卸载,苫盖严密、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放行,最大限度的减少超载车辆对公路路面的损坏。每年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大规模联合执法行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确保全市超限率不超过2.5%。
强化餐饮油烟治理。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新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取得环评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全市所有餐饮服务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取缔燃煤大灶。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要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到2017年,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并确保正常、稳定、达标运行,确保油烟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要求。强化运行监管,实行台帐式管理。加强对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环境监管,严禁城区露天烧烤。
7.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
强化机动车环保管理。完成唐山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平台建设,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加强监管。规范管理机动车环检机构审核认证,严把检测质量关。加强在用车年度检验,不达标车辆不得通过年检和上路行驶。加强重型货运车辆管理,每年一次强制检测,制定重型货车限行方案,划定重型货车禁止行区,严厉打击在禁、限行区域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建成道路车辆污染监测体系。开展新车环保一致性核查和道路车辆尾气排放遥感检测,构建源头定期检验、路面动态检测、退出全程监管、外埠输入严控的机动车污染监管体系。在市区主要路口安装机动车遥感检测装置和视频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环境保护局监控平台联网。
强力推进燃油品质升级。进一步强化成品油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加强部门协作,大力开展联合监管执法。建立完整的成品油标准体系、检测体系、质量监督检查体系,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不合格油品行为,确保2016年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柴油,同时停止销售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车用汽、柴油供应标准实现目标计划。
8.加强大气环境精细化管理。
加强大气环境科技支撑。一是加强网格化监控。完成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与决策支持系统建设,提高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的针对性。二是加强课题研究。对唐山市大气污染源进行调查分析,开展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研究,为大环境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与应对。按照环境保护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要求,完成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以力争控制细颗粒物日均浓度不超过300微克/立方米为原则,科学制定各级别预警减排措施。强化冬春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科学分析研判,完善联合预测预报机制和应急体系,精准实施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和各项应急减排措施,提高应急响应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排污许可证管理,严格控制电力、钢铁、焦化、水泥、铸造等重点行业及其他“高架源”应急期间污染物排放,明确不同行业减排措施的具体工艺流程和停限产设备。
加强工业企业生产调控。每年11月至次年1月,对工业企业实施错峰生产。同时,根据季节变化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要求,对主要污染物实施精准管控,探索全年对钢铁、焦化、水泥、铸造等工业企业实施错峰生产。水泥、铸造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生产线外,全部停产;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除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的机组外,未达到超低排放的全部停产。钢铁行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实行停产。玻璃行业生产燃料全部更换为天然气、集中供应的煤制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对未能如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未实现达标排放的高架源,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和错峰生产期间一律停产,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电网公司按照上述错峰生产要求加强电力调度。
(二)水污染防治工作。
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实施《唐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加强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防治工作。一是实施潘家口和大黑汀水库水污染防治工程。2017年4月前,组织实施网箱养鱼清理工程,对潘家口和大黑汀水库的网箱进行全部清理,从源头上解决引滦流域水环境问题;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完成大黑汀水库周边4个村的污水处理站建设。二是实施邱庄水库水污染防治工程。2017年4月底前,对库区的养鱼、餐饮、旅游等进行清理。涉及库区水面网箱养鱼4266箱,围网养鱼7464.55亩(网箱均坐落在围网内);池塘养鱼702亩。三是实施陡河水库水污染防治工程。实施水产养殖清理工程,对陡河水库周边17521亩坑塘养鱼进行集中清理;实施库区封闭工程,建设围挡95.65km,同时配套数字监控管理系统、巡视道路、警示牌、界桩等辅助工程;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对双桥镇10个村庄的生活污水和垃圾进行治理,建设4个污水处理站;实施陡河发电厂循环冷却水冷却方式改造工程,减少热污染对陡河水库水质的影响。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工作。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2017年底前完成县(市)区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2018年底前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完成市区及县(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和标识,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实施水源地隔离、水源地综合整治工程。2019年底前,对全市县级以上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增加生态隔离防护设施。自2016年起,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基础调查与评估,将可能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风险源全部列入档案,实行“一源一案”,对每个风险源开展隐患排查、整改,编制风险应急方案,建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2018年底前,在陡河水库、上关水库地表水水源地建设水质生物毒性预警监测系统和环境风险防控工程。推进农村水源环境监管及综合整治,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方案,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2.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以重点河流水质达标和改善为目标,针对直接影响河流水质的环境问题,实施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还乡河流域。重点实施丰润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丰润城区12条雨污水管网改造工程、还乡河沿岸2个农村污水处理站工程、玉田县4个乡镇生活垃圾处置工程,确保2017年实现水质达标。
沙河流域。重点实施遵化城区管网疏通工程、遵化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遵化经济开发区污水管网工程、遵化城区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沙河河道网箱养鱼清理工程,实现水质稳定达标,并完成引滦入津水质考核任务。
黎河流域。重点实施黎河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实现水质稳定达标,并完成引滦入津水质考核任务。
陡河流域。重点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结合上游支流石榴河整治,2016年实现出境断面水质由Ⅴ类提升到Ⅳ类。
城市黑臭水体。石榴河流域重点实施河道清淤疏浚、污水管网建设、沿岸生活污水处理站工程,2016年底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三里河流域结合迁安市海绵城市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流域综合治理,2020年前完成黑臭水体整治。
3.加强产业转型升级。
优化产业发展布局。坚持空间均衡,全市重点河流沿岸、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补给区,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制革、造纸、焦化、化学纤维制造、石油加工、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把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能力作为刚性约束,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
严格产业环境准入。根据河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结合流域水质目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制定和实施全市范围内的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明确流域、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加强重点区域、流域和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完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建立新建项目审批与淘汰落后产能、污染减排相结合的机制。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水行业新增产能,产能过剩产业实行新增产能等量替代、涉水主要污染物排放同行业倍量替代。对造纸、焦化、氮肥、石油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倍量替换。上一年度水体不能达到目标要求或未完成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流域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淘汰落后产能。依据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本辖区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对涉水落后产能实施淘汰。
推进产业升级转型。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循环发展和工业企业绿色转型。围绕全市钢铁、水泥、玻璃、焦化、石化、造纸、轻工、食品、医药等传统产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减排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实现向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高产出的“三低一高”转变,突出节能降耗减排治污,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4.加强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城市空间布局要求,推进中心区与周边县(市)区同城化、组团式发展,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边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市政设施建设,实施城市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工程,并完善水污染治理补偿机制。遵循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根据污水处理运行成本,不断完善污水处理费价格构成,适时提高标准,保证污水处理行业良性健康运营。到2020年,市中心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95%以上,再生水利用率和中水回用率不低于35%,污泥处置率达到100%。完善提升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到2020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配套建设符合“海绵城市”要求的基础设施,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积存、渗透、净化,促进雨水资源的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到2020年,节约型绿地建设率达到85%,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率达到45%,建成区20%以上面积达到国家、省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要求。强力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和再生水利用工程。
加强城镇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厂要完成提标改造工程,排水标准由一级B升级为一级A;工业聚集区要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配套建设在线监测设施并联网。构建规模适度、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的中心镇。提高污水、垃圾资源化利用率,所有重点镇都要具备污水处理能力,推行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
加强农村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资金补助力度,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民居改造、安全饮水、街道硬化、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等12个专项行动。到2020年,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工程受益人口达到100万人,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100%,生活垃圾和污水基本得到有效治理。
5.加强工业水污染防治。
全面取缔“十小”落后企业。完成全市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企业排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硫、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进行取缔。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全面排查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按照河北省“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与清洁化改造方案的要求,2017年底前,造纸企业完成制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企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集中治理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各县(市)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内的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标准要求后,方可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必须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全市所有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推动工业企业入园进区。新建“十大”重点行业等重污染工业项目必须入园进区。全面摸底排查园外涉水工业企业,出台园外涉水工业企业入园实施方案,明确园外涉水工业企业入园时间表。确因不具备入园条件需原地保留的涉水工业企业,须明确保留条件,实施尾水深度处理,实行最严格的排放标准。
6.加强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明确畜禽养殖区、限养区、禁养区范围,合理优化养殖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建设高效清洁农田,积极推广保护性耕作、化学农药替代、化肥机械化深施、精准化施肥和水肥一体化等控源减排技术,推进农家肥、畜禽粪便等有机肥料资源的综合利用,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完成国家确定的灌溉面积综合治理和水量退减任务。到2020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强化农村生活环境综合整治。以分布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有明确水体功能的河流两侧1000米、湖库周边1000米范围内的618个“傍水”村庄为重点,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全面实施农村垃圾处置和生活污水治理等农村清洁工程。到2020年,新增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200个。
7.深化地下水污染防治。
按照国家和河北省要求,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地下油罐一律使用双层油罐。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油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所有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2016年底前全部实施封井回填。依据国家公布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
8.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重点整治渤海湾污染,排查入海污染源,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禁止在二类环境功能区新设排污口,水质超标海域禁止新设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口。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到2020年,全市入海河流基本消灭劣Ⅴ类水体。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措施。
(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由于国家和河北省刚刚启动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因此“十三五”期间唐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仅处于起步阶段,以做好基础工作为主。按照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唐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十三五”期间唐山市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分解和考核体系。
1.开展土壤环境状况基础调查。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18年底前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和数据共享。
2.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20年底前,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定期更新各类别耕地的信息。
加大农用地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严格控制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加强农用地环境保护,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重污染企业。
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加强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
3.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落实监管责任。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4.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5.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严控工矿污染。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并动态更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对其用地土壤环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布,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厉打击随意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提高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
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减少生活污染。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扩大农村环境整治范围。
6.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
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生态建设和保护。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提升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
1.推动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协同保护。
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优化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功能布局,扩大环境容量与生态空间。强化区域环保协作,联合开展大气、河流、湖泊等污染治理,加强区域生态屏障建设。创新生态环境联动管理体制机制,构建区域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生态环境信息网络和生态环境应急预警体系,建立区域生态环保协调机制、水资源统一调配制度、跨区域联合监察执法机制,建立健全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到2020年,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有效运行,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2.加强城乡生态建设。
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河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立足沿海率先发展区的定位,做好各类规划衔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严格落实不同主体功能区的产业项目差别化市场准入政策,明确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准入事项,明确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禁止和限制发展的产业,推进形成人口、经济和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修编完善全市和各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当增加生活空间、生态用地,保护和扩大绿地、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构建平衡适宜的城乡建设空间体系。加快主体功能区建设,以造林绿化、矿山生态修复、荒山荒坡治理、沿海湿地保护为重点,实施生态涵养、修复工程,扩大森林、湖泊和湿地面积。全面加强城市生态建设,以举办2016年世界园艺博览会为契机,巩固扩大世界园艺博览会绿化成果,实施绿、美、亮、净整治提升工程,加强重点区域的综合整治,城市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南湖景区积极争创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和5A级旅游景区。加强村镇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根据村庄条件、采用适宜模式收集和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对人口密集、污水排放量大、污水处理标准要求较高的村庄采用集中处理方式;居住分散、人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污水不易收集的村庄,采用庭院式小型湿地、污水净化池、太阳能微动力或小型净化槽等污水处理方式。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改造,备案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全面推进秸秆全量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生活垃圾治理村庄覆盖率达到90%。
3.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2017年底前,按照河北省统一要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状况信息。建立监控体系与评价考核制度,对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评价考核。
4.实施绿色唐山攻坚工程。
强力推进城市绿化建设,抓好生态园林、公园绿地、道路绿化、绿化管理、绿道绿廊建设等工程,中心区达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加大廊道、村庄、城镇、荒山、企矿、沙区、沿海、湿地绿化治理力度,全面提升城乡绿化水平。县级城区重点抓好建成区绿化和环城绿化带建设。积极推进造林绿化体制、机制创新,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工商资本、造林大户参与造林绿化。到2020年,生态园林城市基本建成,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3.17%,完成新增造林面积89万亩,林木覆盖率达到40%,形成完备的城乡森林生态网络系统。
5.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工作。
以石臼坨诸岛省级自然保护区、曹妃甸湿地和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保护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深入贯彻《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制定并实施《唐山市湿地保护规划》,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协调机制,推动建立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山地丘陵湿地区、平原水网湿地区和沿海湿地区的保护,推进湿地公园建设,实施湿地植被修复工程,初步建立以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为主体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到2020年全市湿地保护率达到40.7%。
6.加强生态修复工作。
实施山体修复工程。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加大山体修复力度,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整治试点,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着力解决闭坑矿山、废弃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推进生产矿山综合整治全程监管,防止滥挖尾矿库,做好洞采回填,消除矿山开采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以引滦水源地保护为重点,谋划启动迁西、遵化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努力建成完善的综合防护体系。
实施海岸整治修复工程。严格落实国家、省海洋生态开发保护制度,合理发展海洋经济,全面开展海域、海岛、岸线调查及分析评价。加快推进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建设,健全海洋环境应急响应体系,全面提高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加强海洋环境治理、海域海岛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保护。科学开发海洋渔业资源,加大渔业资源修复力度,严格控制养殖废水排放,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到2020年,保有大陆自然岸线不低于12公里。
(五)环境安全保障工作。
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1.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体系。
加强风险防控基础能力。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完善环境风险源、敏感目标、环境应急能力及环境应急预案等数据库。加强石化等重点行业以及政府和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强化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和信息化建设,增强应急监测能力。
严格环境风险预警管理。强化重污染天气、饮用水水源地、有毒有害气体、核安全等预警工作,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生物毒性等监测预警工作。加强风险评估与源头防控,全面开展环境风险排查工作,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度,推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类分级管理,严格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企业监管。
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深入推进跨区域、跨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机制,健全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社会化应急救援机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与协调制度,以及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制度建设。
2.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
加强重点行业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涉重金属新增产能快速扩张,优化产业布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依法关停达标无望、治理整顿后仍不能稳定达标的涉重金属企业。强化涉重金属工业园区和重点工矿企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及周边环境中的重金属监测,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向社会公开涉重金属企业生产排放、环境管理和环境质量等信息。制定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加强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排放控制,有效防控环境风险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3.提高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处置水平。
合理配置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能力。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科学规划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鼓励大型石油化工等产业基地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和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引导和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通过省环保厅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电子平台,实现我市涉危险废物企业全部网上信息化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开展危险废物普查,基本摸清重点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状况。严格执行识别标识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以石化和化工行业为重点,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利用处置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按照河北省环保厅“十三五”涉危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使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推进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实施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提标改造工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医疗废物非法买卖等行为,建立医疗废物特许经营退出机制,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的优惠政策,强化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技术开发,加强尾矿砂、煤矸石、粉煤灰、冶炼废渣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鼓励采取焚烧发电、水泥窑协同处理等方式处理处置城乡生活垃圾,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减少填埋量。建设餐厨废弃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变废为宝。
4.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
提升化学品环境管理基础能力。稳步推进危险化学品的环境管理登记工作,持续推进化工园区的规范化管理,开展化工有毒污染物的污染预防与控制工程示范,降低化工行业聚集区域化学品环境风险。明确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监管企业清单,加强重点行业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监管,建设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对高环境危害、高健康风险化学物质实施管制。
评估现有化学品环境和健康风险。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将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作为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开展特征污染物类重点防控化学品排放评估,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口,并逐步淘汰替代。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按照国家和河北省要求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行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5.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强化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完善辐射安全监管的制度和程序,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加强辐射安全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管机构,理顺监管体制,强化涉辐射相关人员的资格管理,并加强持证上岗检查考核。完成辐射环境质量检测站的建设,完善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推进辐射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建设辐射监管信息平台,确保全市环境辐射水平保持在天然本底范围内。
推进放射性污染防治。加快老旧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进一步提升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能力,落实废物最小化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为保障完成“十三五”期间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有效改善环境质量,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环保机制体制,加强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一)健全环境保护法治体系。
1.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的环保法律法规,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利,完善地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加强法制保障。结合唐山实际,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方面的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
2.严格环境执法监管。一是加强环境执法。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重点区域环境督查制度,对环境问题突出的区域进行专项督察;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强化科技执法。充分发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大气环境质量网格化监控等科技手段,健全完善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强化科技在环境执法中的支撑作用,切实提升环境执法效能。三是加强联合执法。完善环境执法监督机制,加强环保、公安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建立执法联动长效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四是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开展环保行政审批、行政收费清理工作,优化办事流程,切实规范文明执法行为。进一步明确环境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责,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执法监督力量,推动环境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
3.推进两法衔接。健全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完善程序衔接、案件移送、申请强制执行等方面规定,加强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健全环境案件审理制度。
(二)完善环境管理责任体系。
1.建立环保机构垂直管理体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河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冀办发〔2016〕64号)等文件要求,积极推进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工作,以改革促能力提升,全面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规范和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构建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为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促进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和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提供坚实的体制保障。
2.落实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要对本辖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质量负责,市级党委政府强化统筹和综合管理职责,县(市)区党委政府强化执行落实职责。建立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及问责制度。实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力的,及时诫勉谈话;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3.完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到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统筹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的落实,根据主体功能区定位及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实行差别化的领导政绩考核。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按照权重纳入不同区域的领导政绩考核体系,引导区域间经济社会及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4.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合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逐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
(三)改革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1.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要求,严格排污许可管理,发挥排污许可制度的核心作用,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严格限定各类企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禁止无证排污及超标、超量排污。高度融合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污染防治等现有制度,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源管理新格局,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厘清政府、企业、第三方的管理责任和职责分工,加快构建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排污者对环境影响担责的环境责任体系,构建政府阳光行政、企业自律、社会共同监督的环境信息公开体系。
2.加强总量控制体系建设。一是完成总量控制目标任务。通过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等措施,有效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成国家和河北省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任务,促进环境质量有效改善。二是推进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以重点行业为突破口,完成排污权初始分配工作,建立企业许可排污量、实际排污量、削减排污量管理台账。三是持续实施排污权交易。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优化环境资源配置,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积极探索排污权储备制度,激活和培育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
3.加强环保准入机制建设。一是部门联合把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新、改、扩建项目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规划、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和金融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和贷款。二是实施限批政策。对不能按期完成环保工作任务和淘汰落后产能的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对不能按期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未按期淘汰落后装备、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实行企业限批。三是做好规划环评和区域环评。在组织编制区域、流域开发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及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必须依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把好环保关。
4.落实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明确企事业单位治污减排、风险防范、资源节约、达标排放、自主监测、信息公开等法律义务。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强化生产经营者社会主体责任。
5.建立重大项目储备库制度。加强生态环境基础调查,分别设立大气、水、土壤、重金属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不同类型的项目库,形成具体工程项目清单,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完善项目储备库绩效预算管理制度,明确保护目标、绩效指标、实施范围、重点任务、实施期限、资金投入和长效运维等内容。建立项目实施追踪纠偏机制,对实施结果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项目,保障实现目标任务。
(四)创新环境经济政策体系。
1.实施差别价格调节政策。运用差别电价、水价等措施,引导企业淘汰落后,完善环保设施。对未按期完成环保治理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实施差别价格;对完成除尘脱硫脱硝工程的电力企业实施上网电价优惠。
2.完善资金保障机制。有效保障环境保护支出需要,并不断加大支持力度。按照环境改善绩效实施以奖代补,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环保项目。多渠道筹措资金,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支持经营类环境保护项目。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探索以资源开发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收益弥补污染防治项目投入和社会资本回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准公益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3.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在实施引滦入津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上,对境内主要河流实施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并扣缴生态补偿金政策。如果河流跨界断面水质出现超标状况,将对当地县(市)区直接扣缴生态补偿金。
4.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全面推行绿色信贷,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保法律责任,采取财政贴息、环境项目贷款额度内适当减免存款准备金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建立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制度。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涉重金属、重污染高风险、近三年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及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企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应用市场机制化解和防范环境风险。支持排污权抵押贷款,引入社会资本进入污染防治领域。支持环保企业通过挂牌上市、并购重组、股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质押等方式融资。
(五)完善环保公众参与体系。
1.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把生态文明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将生态文化作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创作一批文化作品,创建一批教育基地。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环境资源国情宣传,普及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科学知识,提高公众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
2.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健全举报、听证、舆论和公众监督等制度,支持公众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社会监督。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充分发挥公益性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的引领示范作用。
3.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广泛开展绿色生活行动,倡导全民在衣、食、住、行、游等方面加快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式转变,倡导勤俭节约的消费观。相关部门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能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鼓励购买环境标志产品。推行政府绿色采购。
(六)建立规划实施体系。
1.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划目标任务,制定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环境保护领域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2.建立规划评估与考核机制。2018年底前,将对规划的实施情况组织进行中期评估;规划期末,将对规划目标的完成情况实施终期考核;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主办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315-2311430
冀公网安备: 130203020013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