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生态环境信息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信息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信息,是指除我局依法主动公开的环境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相关环境信息。
二、申请受理
(一)受理机构
1.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唐山市北新西道86号
邮政编码:0630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315-2336505
传真号码:0315-2311430
邮箱地址:tshbjysqgk@126.com
(二)受理原则和要求
申请人向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复制,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
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提供: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3)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的用途。
(4)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申请人单次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应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对收到的环境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信函等方式提交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信息公开的,以申请人网上申请5个工作日内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唐山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上“政务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专栏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上传身份证明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图片提交申请。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传真至我单位。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我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我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审查
我局受理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书的形式进行审查,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申请书形式要件齐备的,我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申请处理
对环境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我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三)申请公开的环境政务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公开的环境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环境政务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环境政务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环境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原则上视为同意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如承办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环境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六)所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我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八)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环境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九)对同一申请人申请公开同一环境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处理。
(十)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答复
(一)答复期限
对收到的环境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环境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答复期限内。
(二)答复形式
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六、费用收取
依申请提供环境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
主办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315-2311430
冀公网安备: 130203020013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