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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排污权政府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08 09:55     来源: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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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规范排污权政府储备管理,服务重大项目落地实施,2022年5月11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政府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冀环规范〔2022〕1号,以下简称《储备暂行办法》)。

一、出台背景

2022年1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3号),要求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对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闲置排污权,建设项目5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停止建设放弃使用的排污权,以及排污单位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采取无偿收回、有偿回购等方式,结合政府预留,建立省、市两级排污权政府储备。在此背景下,为服务高质量发展,助力绿色低碳转型,省生态环境厅借鉴浙江等省份先进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的基础上,编制了《储备暂行办法》,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储备暂行办法》包括五章:总则、排污权储备、排污权出让、监督管理、附则。

总则,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名词释义、储备种类、部门职责、分级储备、承担机构等。

排污权储备,主要包括储备范围、储备方式、无偿收回、有偿回购、确权变更等。

排污权出让,主要包括储备使用、出让方式、出让价格、资金征收、收入管理等。

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监督管理、信息报送、信息公开、惩戒措施等。

附则,主要规定了实施时间。

三、出台意义

随着《储备暂行办法》的推进落实,我省将建立排污权政府储备制度体系,盘活存量排污权指标,服务重大项目落地实施,助力绿色低碳转型,服务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贡献。




  • 主办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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