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冀环评函〔2010〕757号
关于华能唐山港曹妃甸港区煤码头工程
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
华能唐山曹妃甸项目开发前期筹备工作组:
你单位《关于华能唐山港曹妃甸港区煤码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申请函》收悉。结合唐山市环保局的意见,经研究,确定执行标准如下:
一、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2、海域: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Ⅳ类标准。
3、水域沉积物:执行《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三类标准。
4、声环境: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3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气:厂界煤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周界外浓度限值要求。
2、废水:陆域污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
3、船舶污染物: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
4、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Ⅲ类(港区)标准,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中的要求。铁路边界噪声执行《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38号文件中《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修改方案中“新建铁路边界铁路噪声限值”。
5、固废:一般固体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固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7-2007)。
二Ο一Ο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办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315-2311430
冀公网安备: 130203020013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