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冀环办字函〔2010〕52号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检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3号令)要求,省环保厅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检查,并结合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进行2010年年度审核。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与对象
检查时间:2010年11月20日至12月31日
检查对象:
1、我省境内注册的已取得国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从事专业化运营的企事业单位。
2、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取得国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在我省境内参与社会化运营的企事业单位。
3、在我省境内从事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的其他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资质许可制度执行情况
从事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的公司,是否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过环保部门的审验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类别、等级、时限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禁止未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社会化运营活动。
(二)持证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运营情况
1、持证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技术人员资格、办公场所、技术装备、监测实验能力、人员培训等符合性和真实性。
2、持证单位的运营情况,包括:运营合同、监测报告、委托单位及运营项目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意见等,核查运营业绩的符合性、真实性及达标排放情况。
3、运营现场日常运行状况及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包括:设施运营状况记录、日常监测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物耗(电、药品)使用记录、产生废物处置记录等,环境突发事故报告与处置情况。
4、持证单位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其他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三)持证单位年度审核
持证单位年度审核按照第23号令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环发[2005]84号)要求进行。
三、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设区市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注册的持证单位和辖区内从事运营活动的单位进行自查。省环保厅根据全省持证单位的资质使用情况和各设区市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
四、其他要求
持证单位须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形成年度运营情况书面报告,于12月10日前上报省环保厅。各设区市环保局填写《持证单位检查考评表》,汇总本地检查情况并形成报告,于12月31日前上报省环保厅。
检查结束后,省环保厅将根据检查情况及日常管理情况对持证单位进行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年度审核成绩并予以公布。通过年度审核的单位在成绩公布后将运营资质证书副本报送省环保厅填写成绩并加盖印章。没有通过年度审核的单位,省环保厅将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吊销其资质的建议。
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2、《持证单位检查考评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办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315-2311430
冀公网安备: 130203020013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