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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11-25 16:22     来源: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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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唐环发[2011]48号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适应“十二五”污染减排新要求,省环保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1]49号)。现就我市贯彻落实提出以下具体工作意见:
    一、实施三级发证,属地管理
    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由原来的省、设区市(含扩权县)环保部门两级发证,改为省、设区市、县级环保部门三级发证,属地管理。县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核发这一有力手段,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深化企业治理、全面提升企业环保达标水平,推进各项环保重点工作,改善环境质量。
    二、严格执行发证权限
    除列入省环保厅重点监控企业发证名录企业外,沿海县区(包括乐亭县、滦南县、唐海县、丰南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港经济开发区、南堡经济开发区、芦台经济开发区、曹妃甸新区)全权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县区、管理区(包括迁安市、遵化市、滦县、迁西县、玉田县、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润区、汉沽管理区)负责本辖区不含电镀工艺,且没有危险废物产生和重金属排放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以及本级工商部门注册的医院、餐饮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上述其他县区、管理区境内其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市环保局可以根据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情况,将适时调整辖县(市、区)环保局发证行业范围。
    三、严格按程序初审上报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为减少审查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由省环保厅负责核发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由扩权县、沿海县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环保局审查同意并签署初审意见后直接报省环保厅,市环保局不再进行审查。
    其他县区、管理区境内企业需由省环保厅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其申请材料由市环保局负责初审。
    市环保局负责发证的钢铁、焦化、水泥、造纸、化工、制药、城镇污水处理厂等行业排污单位,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可结合监督性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其他排污单位提供市或县区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
    四、严格排污许可证发放
    县区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和冀环办发[2011]49号的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要到现场检查,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待整改完成后方可发放排污许可证;对符合发证条件的,要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严禁越权发证、乱发证现象发生。,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取消该县区环保局发证权。
    五、强化对持证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管
    市县两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将排污单位是否遵守许可事项记录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违法登记内;对未持证排污或未按证规定排污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1]49号)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加强 排污许可证 管理 意见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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