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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调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5 15:38     来源: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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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唐环发[2011]63号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我市危险废物产生源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县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危废专管人员(名单报市局),对全市境内所有危废产生单位进行逐一调查,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源台帐,全面掌握本辖区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基本情况,从源头上控制危险废物的非法转移,以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二、此次调查对象包括所有工业危险废物和重金属产生单位,各县区结合本辖区实际,确定重点调查对象,认真组织填报《危险废物产生源调查表》。《危废专管人员名单》和《危险废物产生源调查表》于4月30日前报市局污染控制处。
    三、各县区环保局要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单位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理,自身不能处置的,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或处理;转移前,要向市环保局提出转移申请,经市环保局审批后,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进行安全转移。对将工业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利用处置的,以及不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同时,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
    附表:1、《危废专管人员名单》 
          2、《危险废物产生源调查表》

    联系人:周华 联系电话及传真:2325430
    E-MALL:tszhouhua@126.com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危险废物 专项调查 通知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1日

  • 主办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0315-231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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