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环保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和河北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尽快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以PM2.5(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到2017年底,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的总目标。
二、工作目标
(一)2017年底前,全市PM10(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10%以上、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33%以上。重点县(市)区(丰南区、丰润区、古冶区、开平区、迁安市、遵化市、滦县)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40%以上,其他县区下降30%以上。
(二)2017年底前,全市比2012年煤炭消费量净削减2560万吨、炼铁产能净压减2800万吨、粗钢产能净压减4000万吨,产能控制在《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规定目标内。
(三)2013年底前,淘汰焦炭落后产能315万吨,2014年底前,淘汰水泥落后产能3473万吨,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底前,压减水泥产能30万吨;2017年底前,压减水泥产能132万吨。
(四)2017年底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2年削减4.77万吨、9.01万吨,完成省下达的挥发性有机物削减任务。
(五)2014年9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淘汰全部“黄标车”。
(六)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1122个加油站、10个储油库和165辆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
(七)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八)2017年底前,全市完成80%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三、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加大工业企业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1.全面整治钢铁企业。2013年底前,全市所有符合产业政策的钢铁企业烧结机完成脱硫设施建设,验收并正常运行;所有高炉、转炉安装煤气放散自动点火装置并确保正常运行;2014年6月底前,符合产业政策的钢铁企业球团竖炉全部完成脱硫设施建设;2014年底前,所有钢铁企业余热、余压、余气实现全工艺过程回收利用;符合产业政策的烧结机机头和球团竖炉生产设备,全部按照颗粒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40毫克/立方米)的标准,完成现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2015年底前,所有钢铁企业转炉炼钢一次湿法除尘全部改造为干法除尘;高炉出铁场、转炉二次除尘全部按照颗粒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标准,完成现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所有烧结机拆除旁路。[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2.全面整治焦化企业。2013年10月底前,全市所有焦化企业料场挡风抑尘墙实现四面闭合,挡风墙高度
3.全面整治电力企业。2013年底前,所有燃煤机组完成脱硫设施建设,综合脱硫率达到90%以上;2014年6月底前,全部按照颗粒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20毫克/立方米)的标准,完成现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2015年底前,除循环流化床锅炉外,所有燃煤机组建成脱硝设施,综合脱硝率达到70%以上,并拆除旁路。[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4.全面整治水泥企业。2014年底,全市所有水泥企业(包括粉磨站)收尘设备全部改为高效袋式除尘;2015年底前,所有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成脱硝设施。[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5.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措施,2013年10月底前,完成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开平区75台151.8蒸吨/小时燃煤锅炉的拆除或能源置换,14台共172蒸吨/小时燃煤锅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2014年10月底前,完成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开平区257台1380.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的拆除或能源置换;2015年底前,除保留必要的应急和调峰燃煤锅炉外,市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开平区、丰润区、丰南区、古冶区)建成区内所有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其他远郊区县的城镇地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市区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推进全市取暖供热价格统一,实现煤与燃气供暖同热同价。通过政策补偿、取消天然气接口费和实施峰谷电价等措施,实现主城区和县建成区用天然气或电逐步替代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系统。工业园区和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企业聚集区,淘汰全部自备燃煤锅炉,改用新能源或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改由大型热电厂集中供热供汽。[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6.全面整治独立轧钢行业。2013年底前,对生产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独立轧钢企业严格按照《唐山市独立轧钢企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技术要求》实施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所有能改造的企业完成燃煤改燃气,不具备改燃气条件的,采用两段炉式煤气发生炉产生的煤气为能源,使用蓄热式加热炉,不得燃烧散煤和重油;同时完成加热炉烟气湿式高效脱硫设施建设,综合脱硫效率大于80%,加热炉烟气稳定达标排放(排放标准:颗粒物2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1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150毫克/立方米)。[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工信局、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7.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2013年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建立重点排污行业、重点监管企业档案,依照环保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2013年31号)要求,编制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完成13家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和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涂料、油墨、胶粘剂、建筑板材、家具、干洗剂等产品。[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8.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1122个加油站、10个储油库和165辆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牵头部门: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9.控制建筑施工扬尘。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控,2013年11月底前,全部建筑工地要达到《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冀建安〔2013〕23号)标准要求,防止扬尘污染。现有工地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一律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新工地在未达到标准要求前,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有施工工地实行分包责任制,专人负责,建立台账。[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10.整治工厂厂区料堆、城市周边和配煤场所等干散料场。2013年底前,全市所有企业厂区料堆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四面闭合的挡风抑尘墙,挡风墙高度
11.整治混凝土搅拌站。加大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做到干散料入仓、入棚或建设挡风墙加固定喷淋设施,设置符合标准和规范的运输车辆冲洗设备和排水设施,固定排放源安装高效布袋除尘器。2013年底前,城市外环路以内混凝土搅拌站未整治达标的,一律搬迁或退出;2014年底前,其他地区混凝土搅拌站完成整治工作。[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12.严格控制市区道路扬尘。推行市区道路机械化清扫,采取吸尘、洒水、清扫一体化作业。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开平区购买清扫车、洒水车。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外环内所有可机扫道路每天洒水6次,其他道路每天喷雾洒水2次。2017年底前,市区外环内主干道16小时清扫保洁面积达到60%以上,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保洁率达到56%以上。遇大风、重污染天气等特殊天气,增加洒水和清扫保洁次数,每天对主干道路面冲洗一次。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牵头部门:市城管局;责任单位:有关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各县(市)区要加大城区道路清扫、洒水、保洁力度,2017年底,县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4%以上。[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13.严格控制交通道路扬尘。加强对市区外主要道路交通运输扬尘的污染防治和监管。2013年底前,对出入市口及国道、省道等交通干道,特别是城市和城区外环线、205国道、102国道等主要交通运输通道道路扬尘进行集中整治。公路路面每天清扫一次,严厉查处非法运输沙石料、煤炭、矿渣等易抛撒物品的车辆和没有苫盖和苫盖不严等行为。加强道路两侧植树绿化工作,及时清除道路两侧积土。[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14.控制渣土运输扬尘。加强渣土运输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2013年底前,市区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运输、车体冲洗措施,2014年底前,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跟踪管理,只允许每天18时至次日8时在城市外环路以内区域行驶;加快规范渣土倾倒点建设,严厉打击违规倾倒渣土行为,严厉查处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无准运手续、超高超载、遗漏抛撒的渣土车辆。(牵头部门: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
15.严厉整治矿山扬尘。加强矿山开采粉尘治理,依法取缔城市周边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现有企业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同时要按照《唐山市采石场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标准》实施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允许恢复生产。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城市周边矿山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必须采取更严格的防治扬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在取暖期和重污染天气等重点、敏感时段要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牵头部门: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16.严格治理餐饮业油烟排污。新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取得环评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2013年底前,主城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清洗维护,确保达标排放;2014年底前,其他区域完成。鼓励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严禁城区露天烧烤,严禁城市及周边地区废弃物露天焚烧,定期开展集中整治。[牵头部门: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17.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整治,改造和提升农村面貌。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释化肥和提高化肥的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牵头部门:市农牧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采用卫星遥感技术确定重点监控区域,监控焚烧行为。[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18.加强企业造林绿化工作。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循环经济发展理念,着力创建绿色循环生态企业。各企业要科学合理布局,见缝插绿添色,切实增强绿化生态效果,加强厂区、经营区的主、次干道及支路两旁绿化美化,调整树种结构,改造和提升林相,进一步提高绿化覆盖率,同时突出抓好厂区周边的造林绿化,把可供造林植树的地方,全部纳入绿化建设范围。[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19.扩大城区绿化面积。以唐山2016世界园艺博览会承办为契机,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单位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绿道绿廊、公园绿地建设和秋冬季绿化。2013年底前,实施公园增绿、街角补绿、道路两侧绿化密植、环城水系绿化等工程。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8.3%、40.65%、14.8平方米。2015年底前,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8.4%、40.75%、15.2平方米。2017年底前,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8.5%、40.85%、15.6平方米。[牵头部门: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20.提高城市周边森林覆盖率。推进城市周边绿化、农村绿化、房前屋后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实施外环路绿化景观提升、绿色通道建设、京山铁路沿线绿化、保土蓄水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和秋冬季绿化工程,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牵头部门: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2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牵头部门: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优化城际综合运输体系,加强城市周边高速公路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建设,采取优惠政策,鼓励车辆安装ETC装置。推进区域性公路网、铁路网建设,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22.提升燃油品质。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牵头部门: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23.严格控制机动车保有量。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城市环境容量,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采取措施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每年增长速度不超过5%。通过采取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24.加快淘汰“黄标车”。对符合条件的“黄标车”实施标识管理。2014年9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淘汰全部“黄标车”。[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25.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按照《河北省机动车环检机构发展规划》(冀环测〔2011〕174号),规范管理环检机构审核认证,严把检测质量关。加强在用车年度检验,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和安全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2017年底前,汽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推广安装电子环保标志,限制不达标车辆的行驶。2015年底前,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提高低速汽车(三轮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促进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5年起,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26.促进城市公共服务机构车辆结构调整。公交、环卫、出租车、客运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公共交通车辆新能源替代,每年新增的公交车、环卫车辆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2017年底前,公交车、城市环卫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全部更换为纯电动或天然气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牵头部门: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27.实施“黄标车”、黄牌车限行。2014年内(具体启动日期以公告为准),全天禁止“黄标车”、“无标车”在环路以内区域行驶;2014年制定唐山市企业入市区运输车辆和通勤车整治实施方案,重点整治大型企业运输车辆和通勤车,对尾气排放不达标、没有封闭运输散料车辆进行严厉处罚。此类车辆入市区,必须按规定时限、路线办理市区通行证后,方可在市区内通行。[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28.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研究制定符合全市功能定位、严于国家和河北省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把新建项目产业政策关,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不再审批钢铁冶炼、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和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搬迁改造提升项目实行严格的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29.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规定,综合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淘汰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400立方米以下高炉(工信部认定的铸造铁企业除外)、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铸铁管生产用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和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直径
2017年底前,淘汰1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机组,启动淘汰20万千瓦以下的非热电联产燃煤机组。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30.加强小型企业环境综合整治。结合各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县城改造提升,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特别是小采石、小橡胶、小电镀、小石灰、小塑料等小企业群,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对镇村污染产业集聚区实施重点整治。2013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制定区域小型污染企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分类治理,提升改造一批、集约布局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关停并转一批。[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1.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提高节能、安全、环保标准倒逼“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推动压缩过剩产能。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坚决遏止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2013年底前,制定唐山市2013-2017钢铁工业绿色转型升级发展规划,取消关停独立烧结、竖炉企业,对符合产业政策的装备,整合到钢铁企业;2017年底前,实现河北钢铁集团驻唐企业压减炼铁产能300万吨、炼钢产能417万吨。其他地方钢铁企业压减炼铁产能2500万吨、炼钢产能3583万吨。产能控制在《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规定目标内。[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五)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强化清洁能源供应
3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13年底前,制定唐山市2013-2017压减燃煤实施方案,将燃煤压减任务下达给县区及重点企业。按照国家、省的要求,完成节能降耗目标,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石化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2017年底前,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较2012年明显降低,净削减2560万吨。[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3.严格控制耗煤建设项目。禁止新建项目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原则不再审批新、改、扩建耗煤项目,必须建设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二增一”替代原则,主城区禁止建设耗煤项目。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4.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供应,开发利用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加强加气站、充电桩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满足新能源车辆和清洁能源车辆发展的需要。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取暖锅炉、工业窑炉和燃煤自备电站的清洁能源替代等;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2017年底前,现有工业企业的燃煤设施全部改用天然气或由周边电厂供汽、供电,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自备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5.加强煤炭质量管制。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高硫燃煤和焦炭的通告》(唐政通字〔2013〕10号),严格控制煤炭、焦炭、硫分、灰分,全市范围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硫燃煤和焦炭(灰分高于15%、硫分高于0.6%);对市区范围内的热电企业在取暖期实行煤质限制措施,禁止使用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0.8%的动力煤炭,取暖期外严格执行环评批复的煤质要求。2013年底前,推广使用优质低硫煤(灰分低于10%、硫分低于0.5%)100万吨,2017年底前,推广使用优质低硫煤炭达到500万吨以上。研究制定使用优质低硫煤财政补贴政策。[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严格办理市区“禁行线”货车通行证,对于运输煤炭车辆申请进入市区的,一律查验煤质检验单等运营手续,没有煤质检验单或煤质超标准的,一律不予办理入市通行证。(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
36.建设低硫煤经销站点。根据城乡居民生活需求,合理布局,建设适量的低硫煤经销站点。2013年底前,路北区、路南区、开平区、丰润区、古冶区、丰南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低硫煤经销站点,满足主城区和城郊农村用煤。凡确定的低硫煤经销站点,其堆场防治扬尘措施必须符合环保要求;2014年底前,其他各县(市)区完成低硫煤经销站点设立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所有覆盖乡镇村的低硫煤配送供应网络,低硫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工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7.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改造,通过政策补贴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2013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8.农村、城郊乡村燃煤污染治理。结合农村面貌环境改造提升“四清四化”综合整治要求,加大罐装液化气和可再生能源炊事、采暖用能供应,推广使用洁净煤、型煤、生物质能等,鼓励开发使用太阳能、地热等清洁能源,改造提升农村炊事、采暖和设施农业燃煤装置和设备。[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9.取消餐饮燃煤大灶。2013年底前,主城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机关、企(事)单位食堂取缔燃煤大灶。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餐饮服务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燃煤大灶取缔工作。[牵头部门:市食药监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40.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41.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强力推进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自
大力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居住建筑执行节能65%的标准、公共建筑执行节能50%的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达到100%。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计量收费面积占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60%以上,完成560万平方米具有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六)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42.调整生产力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沿海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禁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所有新、扩、改建项目,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未进行规划环评的、污水处理厂和集中供热设施没有建成投运的各类工业园区(聚集区)原则上不受理其具体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43.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行业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建立联合准入机制,在重点行业立项、技改、环评审批中,各司其职,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44.实行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未通过环评、能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贷款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对现有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规定的,采取停产治理、关停取缔等措施。[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45.优化产业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牵头部门: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46.推进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结合大气质量改善、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大力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县城建成区周边的电力、钢铁、焦化、化工、建材、煤炭储存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升级改造。搬迁后的场地利用要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有风险的进行生态修复。2017年底前,对唐山丰南渤海钢铁集团等10家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境内的污染企业全部实施搬迁到工业园区,在搬迁过程中一并消除污染。[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七)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47.加大工业企业节能技改力度。强化企业在锅(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使用、余热余压利用等节能技改项目推广,减少煤炭一次能源用量。[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48.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快城市细颗粒源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与管理技术研究。围绕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需求,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大对生物质秸秆煤块、环保节能锅炉等新技术的推广使用力度,进一步提高全市能源利用率和使用效率。[牵头部门: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积极探索利用人工干预措施防治重污染天气,提高气象预测的前瞻性和准确度。[牵头部门:市气象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49.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强化源头污染预防,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2015年底前,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完成一轮的清洁生产审核;2017年底前,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50.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阶梯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选择传统产业比较集中的地区,推行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试点县建设。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2017年底前,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在50%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51.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大力推广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扩大节能新能源汽车、光伏发电、地源热泵和新能源装备的国内消费市场,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52.建立健全环境空气监测体系。2013年底前,开平区、丰润区、丰南区、古冶区、迁安市、遵化市、迁西县、玉田县、滦县、乐亭县、滦南县、曹妃甸区按新标准(6项参数)建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并与市环保局联网,实现全市实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53.实行环保网格化管理。2013年底前,率先在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丰南区、丰润区和高新区推行环保网格化管理,推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网格管理、职能明晰、责任到人”的环保网格化管理模式。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各乡镇村、街道基层环保工作责任和工作力度,实现环保监管工作全覆盖、无缝隙。(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丰润区、丰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014年底前,在控制区环保网格化推进试点的基础上,市区内全部完成环保网格化体系的建设并运行,确保环保监管工作全覆盖、无遗漏,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非法排放行为。(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相关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八)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54.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会商机制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2013年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拆,加强会商研判,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牵头部门:市气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55.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成立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防范。2013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落实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56.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任组长,有关分管市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设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制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治理、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重大政策和措施;制定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协调地方政府落实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全市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市领导兼任),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汇报,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阶段工作分析评估会,及时总结工作成果,部署下部重点工作;办公室下设产业能源控制减排组(市发改委牵头)、污染治理减排组(市环保局牵头)、机动车减排组(市公安局牵头)、城市扬尘控制减排组(市城管局牵头)、房屋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组(市住建局牵头)、农村面源整治组(市农牧局牵头)、资金保障组(市财政局牵头)、督导检查组(市综合督导局牵头)、绩效考核组(市委组织部牵头)九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相应的职能部门。
57.明确责任分工。企业和各类排污单位是环保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牢固树立环保意识,按照环保规范标准要求,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加大治理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国家和省、市总体部署及控制指标,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统一协调监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监测、科研,削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会同监察、组织部门制定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布局调整,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善排污收费、价格与金融贸易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管理措施,黄标车、老旧车淘汰、限行方案;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推进城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城市取暖燃煤锅炉淘汰与改造、城市及房屋建筑现场扬尘控制;城管部门负责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城市清扫、绿化和禁止露天烧烤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推动油气回收治理、油品升级供应,配合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推进矿山绿化和生态修复、整治和规范采矿、采石行为,取缔非法采砂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科技部门负责强化环保科技研发和推广;林业部门负责加强城市周边生态林建设;农牧部门负责加强农业生产活动对大气造成污染的防治及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和农村新能源利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监察;组织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环保职责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58.完善法规政策。结合国家修订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健全执法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逐步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59.完善有利于改善大气环境的经济政策。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烟气脱硫、脱硝电价,现有火电机组、炼钢转炉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加大对工业环保技改的贴息,实行阶梯式电价;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协调推进属地排污、属地纳税体制;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实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特别是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按照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制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搬迁补偿方案;环保、工商、银行、质监和安监等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对环境违法企业实行红黑牌和黑名单制;推广排污权交易,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对超出许可排污的企业,其超出部分要实行有偿使用。(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按照财政管辖权限,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60.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启动“智慧环保”建设,构建集环境要素齐全、技术设备先进、基础数据完备、应用系统互联、信息共享利用的智能化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控平台,提升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设置独立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13年底前,全市相关县区全部完成空气六项污染物自动监测体系,实现市级联网。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重点污染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环保、公安部门实行联网,成立市机动车监控中心。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科研、宣教等能力建设力度,2015年底前,市、县级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监察执法、宣教能力应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61.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创新环境监管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市、县、乡镇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环保、监察、发展改革、工信、公安、城管、住建等部门要积极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62.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构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整合信息资源,提升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权威性。市环保局负责每月公布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主动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配合其他部门联合公布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市工信局负责公布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名单;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布重大产业调整目录和能源结构调整项目;市住房与建设局负责公布城市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市城管局负责公布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项目;市公安局负责公布机动车管理和“黄标车”淘汰信息;市商务局负责公布油品使用和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进展信息;市国土局负责公布矿山治理相关信息。县(市)区政府负责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方案、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63.开展试点示范。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试点、示范工作,选择重点县(市)区作为大气环境综合治理试点,纳入“以奖代补”政策支持范畴,并逐步扩大试点数量和奖补资金规模。推进循环利用、“零”排放示范工程,开展县域大气和水环境综合整治试点、“两高”行业企业转型试点、钢铁企业联合重组试点、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排污权的确定和有偿使用及质押贷款等试点示范工作。(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64.鼓励公众参与。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以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各级有关部门都要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和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积极推进生态建设示范、环保模范城市、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农牧局)
65.严格考核奖惩。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企业。将细颗粒物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市政府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县(市)区政府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市人社局)
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提交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上述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能评限批,取消市授予的相关荣誉称号。(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定本辖区和本部门实施方案,按时间节点要求,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主办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315-2311430
冀公网安备: 130203020013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