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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硫酸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5-09-02 15:21     来源: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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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环境保护局

 

唐环评〔2015〕10号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硫酸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所报《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硫酸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根据环评报告书结论、评估中心意见和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预审意见,结合工程环境影响特点及公众参与调查结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硫酸钾工程位于南堡经济开发区,总投资1958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0万元,年产10万吨硫酸钾、4.2万吨氯化氢。项目已由南堡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备案(南开经发投资备字[2014]28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环评报告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该《报告书》已通过唐山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和专家审查,预测项目建设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该项目进行了受理情况及拟批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经研究,我局认为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保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按照《报告书》要求,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2、曼海姆炉燃用天然气,废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1640-2012)表1、2中的二级标准,分别由5个23米高排气筒排放;盐酸降膜吸收塔尾气和废气吸收塔尾气经5级尾气洗涤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经25m高排气筒排放;氯化钾进料过程和硫酸钾输送、筛分、破碎、包装以及石粉加入过程产生的粉尘采用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后,分别由2个15米高排气筒排放;盐酸储罐呼吸气进入尾气吸收塔处理,硫酸储罐产生硫酸雾和盐酸灌装挥发的氯化氢气体进入废气吸收塔进行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经25米高排气筒排放;原料、成品存放于封闭的库房内;食堂油烟采用高效油烟净化器净化,确保油烟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
    3、设备冲洗水、地面冲洗水和化验室排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循环水排污水、生活污水、食堂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氯化物满足《河北省氯化物排放标准》(DB13/831-2006)中表1中其他行业Ⅰ类三级标准,同时满足南堡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经市政管网排入南堡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4、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噪设备采取封闭、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作为硫酸钾产品全部外售;生活垃圾送城建局中转站统一处理。
    6、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厂区的防腐防渗处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做到控制事故的发生和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7、做好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并作为本项目试运行及验收依据。
    8、其他环境管理严格按环评报告书规定的措施进行落实,确保项目实施后满足环境要求。
    四、该项目建成投运后,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HCl 5.8t/a、硫酸雾0.32 t/a、SO2 2.08 t/a、NOX 6.292 t/a、粉尘2.65 t/a、COD 5.444t/a、氨氮0.101t/a。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负责,唐山市环境执法监察支队负责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你公司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唐山市环境执法监察支队、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六、你公司应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并在申请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供环境监理报告。如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项目性质、规模、选址或防治环境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七、项目试生产前需向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提交试生产申请,经现场检查同意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试生产3个月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分别送唐山市环境执法监察支队、南堡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局。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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