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环办发〔2015〕39号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标准提标后的排污费征收工作,省环保厅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收费标准中污染物排放认定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冀环办发〔2015〕5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排污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要强化学习。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通知》,准确掌握提标后的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和要求,确保排污费征收工作依法、依规。
三是要严格执行提标后的收费标准。认真做好排污单位排污总量认定、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监督性监测及数据使用和排污者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认定工作,准确核算排污费,确保排污费依法、全面、足额征收
附件:《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收费标准中污染物排放认定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冀环办发〔2015〕59号)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
主办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315-2311430
冀公网安备: 130203020013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