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环办发〔2015〕4号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4]116号)文件的要求,确保监督性监测数据真实、科学、准确、有效,更好地发挥监测数据在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监察执法中的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环保(分)局要高度重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监测和报送重点污染源的监测数据和报告。各县(市)、区环保(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没有设立监测站的县(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工作。
二、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包括: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涉重金属企业应按照排放标准的规定监测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废气和废水排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重金属浓度以及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排放的重金属。对自动监测系统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按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的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
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项目有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的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该标准中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流量。
三、质量保证措施:为了保证监测数据质量,要求各级监测站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范、环境质量标准和监测计划的要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的代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各类污染物监测应当遵循环保部的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监测点位应经相关部门的认定,监测数据应保证合法、有效。
建立上报数据审核制度。要求在数据录入前,认真检查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在数据上报前,对照有关要求认真检查,按规定格式填报数据,不得漏报、错报。污染源监测数据的报送和审核工作要科学谨慎、严格把关、责任落实到人,由各级监测站指定专人负责录入数据,避免出现人为录入和计算等错误,严禁随意修改监测数据,对所上报污染源数据库和监测报告要认真审核后再上报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四、每季度对于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需由当地环保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出具加盖当地环保局公章的红头文件原件。永久性关停企业需出具当地政府相关的证明材料。对监测企业中未开展的污染源监测点位和在线设备比对监测点位要出加具盖当地环保局公章的红头文件原件。
五、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建立完整的重点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规范填写原始记录,编制监测报告,建立健全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档案;要根据国标和地标的执行标准时间,及时更改污染源软件排放标准,确保达标评价的准确性。
六、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按季度汇总各县(市)区监测站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按季编写监督性监测情况报告和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情况报告及重金属监测情况报告,及时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环境监察支队。
七、第一季度要对所监测企业点位进行核实确认,把往年重点源软件中错误点位信息(包括拆除、点位名称变更、点位合并等)全部删除;以第一季度所监测的点位为准,如有变更,可以在重点源软件中新增加点位,不能随意删除点位。
八、各县(市)区每季度上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重点源数据和资料包括:污染源数据库、当地环保局出具的未监测企业的证明、监测报告2份、比对报告2份。
九、在2014年重点源监测中存在的问题有:1、重点源软件中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及时按照最新标准进行更新;选取最新标准后标准时间节点选取错误和标准时间分段错误。2、监督性监测报告和比对监测报告与报送的重点源软件数据包点位名称对应不上。3、随意删减重点源软件中的监测点位。4、每季度的监测项目数没有按照企业环评报告书或行业标准进行全项目监测。5、企业的基本信息设置有误,导致软件不汇总设置错误的点位数;如1个监测点代码对应多个监测口。6、部分监测站不及时主动报送监督性监测数据,数据上报之前未对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数据报送出错频率较高。对于存在上述问题的各监测站要认真总结及时针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修改,做好2015年的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十、2014年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完成优秀的县(市)区有:迁安市环保局监测站、古冶区环保局监测站、曹妃甸区环保局监测站。2015年需要各监测站再接再厉,保质保量的做好今年的监督性监测工作。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1月19日
主办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315-2311430
冀公网安备: 130203020013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