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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治理项目补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13 14:42     来源: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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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环发〔2015〕30号

唐山市环保局  唐山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2015年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治理项目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2号)和省环保厅、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5〕20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开展,确保完成全市“十二五”农业源总量减排工作目标,经研究决定,开展2015年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治理项目补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及条件

    列入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治理项目和有机肥加工厂等畜禽粪污集中处理项目;项目应于2015年11月底前建成,通过县(市)区环保、财政部门验收并投入运行。

    二、补助原则及方式

    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治理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项目建成并经竣工验收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

    三、补助标准

    按照污染治理项目处理方式,实施不同的补助标准: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治理项目。建设防雨防渗废弃物储存设施的项目,补助3万元;建设防雨防渗废弃物储存设施、沼气工程的项目,补助5万元;建设防雨防渗废弃物储存设施、沼气工程及"厌氧+好氧"污水处理的项目,补助8万元。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治理项目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的,可提高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有机肥加工厂建设项目。对处理畜禽粪便、具备生产资质的有机肥加工厂项目,年生产有机肥1万吨以下的补助10万元;年生产有机肥1万吨以上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补助20-30万元;年生产有机肥3万吨以上的补助50万元。

    有机肥加工厂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四、补助程序

    (一)申报并确定补助项目计划名单

    县(市)区环保局、财政局负责组织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治理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工作,将通过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材料汇总报送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对申报项目统一组织审查,确定补助项目计划名单;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补助资金计划。(报送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底)

    (二)补助项目实施

    项目单位按照治理方案推进项目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实施进度,确保治理效果。县(市)区环保局负责督导项目进度,确保在2015年11月底前建成,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

    (三)补助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县(市)区环保局、财政局提交验收申请。经审查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县(市)区环保、财政局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区(市)环保、财政局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项目单位整改完成后重新上报申请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县(市)区环保局、财政局将验收材料组档上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备案,市环保局、财政局不定期组织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五、补助资金拨付及监管

    市环保局根据资金补助标准和项目验收情况,确定补助额度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拨至各相关县(市)区财政局;项目单位根据验收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如发现部门或项目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虚假凭证骗取补助资金,除全额追缴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外,将追究有关部门或项目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市财政局将对各县(市)区财政局补助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2015年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治理补助资金申请表

          2、2015年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治理申请补助项目汇总表

          3、项目验收材料档案要求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                  唐山市财政局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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