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当前位置: 政策文件 > 内容

对政协唐山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2302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11-27 15:51     来源: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打印

黄佳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限产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程度,我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按照《预案》,我市在接到上级通知或预测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为保障民生和重点项目建设,鼓励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满足《预案》中


规定的7项免于停限产条件的。要在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市大气办,市大气办对《免于停工、停限产企业名单》是否适用免于停限产条款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省大气办备案。通过备案的项目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外)。

针对委员提出的为保障首钢矿业公司经营生产及稳定迁钢高炉运行、家属区正常供暖等实际问题,涉及企业可按照《预案》规定的免于停限产程序报备。

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大力支持。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9日

 


  • 主办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0315-2311430

  • 冀ICP备13009492号-1   网站标识码:1302000015   

  • 冀公网安备: 13020302001309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