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唐山市船舶水污染物处理本地化、制度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船舶含油污水环境管理要求
根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和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建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交办海〔2019〕15号)相关规定,“船舶含油污水是指船舶运营中产生的含有原油、燃油、润滑油和其他各种石油产品及其残余物的污水,包括机器处所油污水和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含油污水按照废水实施管理,处理含油污水及残油产生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08类实施管理。”
二、关于船舶水污染物就近化转移处置有关情况
(一)唐山市船舶水污染物利用处置能力情况
目前,我市船舶水含油污水利用单位3家,分别为唐山环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利用能力2万吨/年)、乐亭县海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利用能力5万吨/年)、唐山浩昌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利用能力140100吨/年),船舶水污染物总利用能力达到21.01万吨/年,能够满足唐山本地船舶水含油污水利用处置需求。
(二)关于危险废物转移的有关规定
2017年5月15日开始,全省取消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审批,并试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均应在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均不再实行行政审批。
200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317号)中指出“为促进危险废物安全、有序的正常流动,同时保障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合法利益,对以利用为目的跨行政区转移危险废物的,只要拟转移的危险废物与持证接受单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则应当允许其跨区域转移”。
2020年6月19日,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当前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求,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废止〈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执行固体(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加强跨省转移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冀环固体〔2020〕263号),严禁对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设置壁垒。
综上所述,目前全省对危险废物省内转移不再实行行政审批,对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严禁设置壁垒。所以,唐山市船舶水污染物处理本地化、制度化与现行国家和河北省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矛盾,应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保持并鼓励现有市场化运营模式,减少行政干预,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关于船舶水污染物监督管理的职责
《唐山市全面推行“湾长制”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禁止船舶向水体排放含油污水,实施渤海海区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制度。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加快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设施建设,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加强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
根据《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船舶污染物的日常监管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关于船舶含油污水等危险废物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章“危险废物”专章及第一百一十二条,对危险废物产生、申报、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环节已提出具体规定,已明确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和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职责。
非常感谢您对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今后,我们将与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做好船舶水污染物监督管理工作。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 11 月 9 日
主办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315-2311430
冀公网安备: 130203020013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