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军委员:
您提出的“大力推进污染防治,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关于加强危险品罐车管理、完善相关危废处置单位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危险品罐车内残液清洗废水的属性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4.1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和GB 34330,判定待鉴别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中第7条“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规定,“7.1满足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可排入环境水体或者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废水、污水。7.2经过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可以满足向环境水体或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排放的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的废水、污水。”
综上所述,危险品罐车内残液清洗废水是否为危险废物,应先判定是否为固体废物,若不能判定为固体废物,则不能判定危险品罐车内残液清洗废水为危险废物。危险品罐车内残液清洗废水,如果洗车场经过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可以满足向环境水体或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排放的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即按废水管理;如果危险品罐车内残液清洗废水不经专门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应收集后按危险废物管理,须交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关于设立具有危险品罐车内残液清洗处置资质情况
设立具有危险品罐车内残液清洗处置资质是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目前,国家和河北省尚未在危险品罐车内残液清洗处置资质方面设立行政许可。
对于危险品罐车内残液清洗处置单位,可以从其他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方面予以规范和监管。一是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根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从事危险品罐车内残液清洗作业的单位,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有审批权的行政部门审批,建设时污染防治设施要执行“三同时”,建成后污染防治设施按规定验收。二是排污许可。从事危险品罐车内残液清洗作业的单位,要相应取得排污许可证,规范排污行为。三是严格执法。对于合法从事危险品罐车内残液清洗作业的单位,相关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对于非法从事危险品罐车内残液清洗作业的单位,相关单位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关于加强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工作
今后,我们将会同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危险品罐车内残液清洗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品罐车内残液清洗废水安全处理处置,严格落实刑责治污,严厉打击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非常感谢您对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 11 月 9 日
主办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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