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市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区噪音污染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2020年噪声污染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
随着唐山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市中心城区面积迅速增加,城市规模、建设用地、功能布局、城市路网及各类功能区的声环境状况均发生较大变化,《唐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和监测点位(1994版)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环境管理需求。2019年开始,通过收集资料、实地踏勘、现场监测,以唐山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为蓝本,结合唐山市声环境质量现状和唐山市土地利用现状,编制单位形成了《唐山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初稿)》。2020年4月22日,市政府印发了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实施细则》(唐政办发〔2020〕4号),对唐山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进行重新划分。此外,其他各县(市)区均已制定辖区内声环境功能区划实施细则。
(二)声功能区点位调整
为更准确地反映当前噪声环境质量状况,我局正在根据新印发的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监测点位布局调整。目前已完成一类、三类功能区选点监测工作,正在对二类、四类功能区进行点位进行监测,为进一步解决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噪声源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改善声环境质量等提供法律依据。
二、噪声防治工作职责划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第六条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对各部门监管职责进行了划分,社会生活噪声主要有公安机关进行监管。
(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社会生活噪声主要有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三)2020年4月22日,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唐政办发〔2020〕4号)中规定:“各级住建、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建筑工地、商业经营活动等实施监督管理。”商业经营活动噪声主要由城管局进行监管。
三、下一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一)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宣传
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营造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良好氛围。
(二)提高声环境能力建设
坚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相结合,强化相关部门噪声污染防治分工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严厉查处环境噪声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等突出环境问题,建设安静舒适的宜居环境,增加群众的幸福感与获得感。
(三)优化噪声点位布置
根据新印发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加快调整监测点位布局,推动声环境质量自动站建设,并试点安装噪声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提升噪声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落实噪声污染主体责任
用足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理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深入硏判噪声治理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的跟进工作措施,创造性地开展违法治理工作。同时加大检查力度,对发现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及时给予警告或罚款,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治安问题,绝不让噪声扰民滋生蔓延。
(五)联动相关职能部门综合治理
加强派出所与小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的联动体系建设,联合整治噪声扰民问题,一般性扰民由居委会协助物业安保劝导、制止,对不听从劝导不配合群众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同时,强化与公安局、城市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协助解决其他扰民问题。
今后,我们将与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做好城区噪音污染监督管理工作。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我们将继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共建绿色和谐美丽唐山。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 11 月 9 日
主办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315-2311430
冀公网安备: 130203020013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