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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唐山市第十三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13217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7-01 09:57     来源: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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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阅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乡镇工业污染治理力度,助推唐山绿色乡村振兴的建议”收悉,根据我局职能结合税务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乡镇工业污染防治的措施举措

(一)加强乡镇力量建设,发挥基层监管作用

对照《关于加强全市乡镇(街道)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唐办字〔2018〕13号)要求已在全市19个县(市、区)乡镇(街道)成立环保所,实现基层环保监管治理全覆盖。一方面为各环保所配强工作人员,除编制内的所长、专兼职工作人员外,还聘用一批工作人员充实到环保队伍中,加强了基层环保工作力量;另一方面为各环保所补齐执法装备,发挥执法用车、办公设备、执法记录仪等装备设备作用为有效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压实各级监管责任,有效提高监管效能

为促进各级各部门“强执行、抓落实”的效果,对照《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网格量化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按照“不贰过”原则,依次量化了对基层网格员、网格长,乡(镇、街道)、县(市、区)党政领导,市直有关部门责任人、责任领导的问责情形,坚持“向网格要结果”“对事不对人”原则,严字当头、实字打底,以铁的执行保障机制落地。

(三)推行绩效分级举措,落实差异化管控

我局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动态调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帮扶指导企业创B争A促引领,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印发了《唐山市钢铁行业整治提升工作方案》等10个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组织行业专家从在线监控体系、无组织排放管控、有组织深度治理、清洁运输体系建设等方面,指导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对电力、供暖等36家民生豁免类企业,食品加工、危废处置等322家民生保障类企业、115家小微涉气企业实施重点保障,激发企业提升环保管理高水平的内生动力。

二、支持乡镇污染治理的税收措施

)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截至2021年3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按照《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标准参见该文件。

根据《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规定》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等相关政策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并且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三)财产行为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公告》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三、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帮扶举措

(一)用好科技手段,破解监管瓶颈

建好用好科技执法网络,依托自动监测设施、厂界监测设施、分表计电、视频监控等技术设备,通过互联互通,搭建数字化、智能化环保执法云平台,夯实“非现场”执法技术支撑。创新问题线索推送机制,推行以“大数据”分析对比为依托,数据筛查、全天候监测对比为主要手段的预警调度机制,精准推送问题线索。固化完善现场核查机制,深入推进“三监联动”全国试点建设,贯通监测与执法,形成测、溯、查、治闭环管理机制,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的干扰。

(二)转变执法理念,严控入企检查

严格限制现场检查启动条件,除“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检查、对信访举报线索核查、开展专项执法、督促问题解决四类情形可以入企检查外,原则上不对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创新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四联单”措施,通过连续编号、跟踪整改、一厂一档、汇总分析等要素,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质效,践行了“不伤企、不扰民”的承诺。

(三)坚持帮扶服务,体现执法温度

唱响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四服务品牌”,以“两进三送”活动为契机,提升帮扶企业力度,实现“非现场”执法与现场执法互动,帮扶企业减污增效,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同时积极入企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帮助企业查找环境问题,引导企业向绿色环保发展,帮助企业降低环境违法风险,营造良好的执法守法环境。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守帮扶理念毫不动摇,以创新的意识、改革的思维为引领,以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科学性、精准性、权威性为目标,在加大乡镇工业污染治理力度上下功夫,助推唐山绿色乡村振兴建设,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共赢。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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