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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协唐山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3431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8-09 09:22     来源: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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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唐山市委:

《关于优化〈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内容 解决当前环保治理难题的建议》已收悉,针对该提案建议,我局结合相关市直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针对“明确责任分工,重点监管规模化以下的养殖散户”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畜禽散养密集区污染防治监管责任主体已经明确为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行政处罚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难点,现行的法律法规只规定了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尚无处罚依据。对于明确规模以下养殖散户监管的责任主体为属地乡镇,缺乏法律依据,且不符合《唐山市基层权责下放中“甩锅”“一放了之”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

二、针对“根据矿山扬尘污染产生节点,区分监管主体”的建议。

《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参加的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各方参与矿山生态修复。矿山扬尘污染监管主体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中未对相关部门职责进行明确,但是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3月20日印发《唐山市有关部门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责任清单》,已明确市直各部门的职责。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唐山市矿山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唐山市扬尘污染治理方案》要求,2020年以来,扎实开展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对辖区内持证矿山进行了环境综合整治,对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矿山扬尘提出了明确要求,即矿区内露天料堆要苫盖完全;排土场要落实抑尘措施或修复绿化;矿区主要运输道路和生产加工区地面要硬化绿化到位;矿区主要出入口要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并运行正常;矿区内所有裸露地面要苫盖或喷洒抑尘剂;生产矿山在开采、破碎、生产、堆放及装卸等环节要采取抑尘措施,同时要求矿山企业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在线监测监控装置规范安装到位、联网到位,设备运行正常。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将非煤矿山日常监管纳入“双随机”工作,强化了对非煤矿山常态化监管,提升了矿山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三、针对“根据散煤售卖、流通、燃用环节,划分监管责任”的建议。

《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加强民用散煤管理,完善煤改电、煤改气等政策措施,在煤改电、煤改气区域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现有的法律法规虽均未对散煤复燃排查工作职责部门进行明确。但为避免各部门推诿,提高工作质效,市发改委已牵头组织制定印发《唐山市2024年采暖季洁净煤取暖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部门管理责任、县(市、区)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四、针对“明确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负责部门”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三款、《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唐山市中心城区声功能区规划实施细则》(唐政办发〔2020〕4号)第五条第四项已经明确建筑施工噪声和市中心区社会生活噪声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做重复性规定。”因此我市可按照上位法执行。

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参考国内部分地市相关做法,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正在起草唐山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工作职责清单。

五、针对“压实散料堆场排查整治主体责任”的建议。

在散料堆场的排查整治工作中,《河北省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已经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扬尘污染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且《唐山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中,对露天散料堆场的监管责任单位已确定为各县(市、区)政府,因此散料堆场排查整治主体责任已明确。

六、针对“压实散乱污企业监管主体责任”的建议。

结合当前“散乱污”工作实际,省、市两级均明确了“散乱污”工作主体责任为各级政府,职责明确。一是从责任分工上看,省大气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回头看”的通知》(冀气领办[2019]132号)文件中明确:“市、县政府是‘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担负散乱污企业的日常排查责任。”;二是从责任追究上看,市生态委《唐山市“两散一烧”量化问责办法》第四条对“散乱污”整治工作推进不力情况的问责中也对问责主体进行了明确,分别为县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以及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责同志;三是从行文要求上看,省级“散乱污”工作方案均由省大气办下发至各市人民政府,市级“散乱污”工作方案均由市大气办下发至县(市、区)人民政府,均为上级大气办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组织好辖区内“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或动态清零工作,并未指定某一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因此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的主体为各级政府。

《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依法明确各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予以公示。”已经明确规定了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此条款设计的初衷就是考虑到各县区的机构设置、职能划分等存在差异,因此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地方实际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会解决现实存在的职责边界不清,推诿扯皮问题。

  • 主办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0315-231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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