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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两打工作简报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4-12-06 10:55     来源: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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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

工  作  简  报

2024年第1期


按照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 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执法〔2024〕12 号)工作总体部署,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开展“两打”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现将近期我市移交公安机关的危险废物涉刑案件通报如下:

丰南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贮存废酸案

2024年1月12日,丰南分局接群众举报“李XX家院内发生废酸液遗撒事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嫌疑人李XX院内原盛有废酸液的吨桶正在转移,部分吨桶内已无废酸液,废酸液在整个院落内地表漫流,颜色呈红褐色,散发刺激性气味,并冒白烟,采用pH试纸初步检测呈强酸性。院内仅部分区域采取了水泥硬化,其余区域为土壤,院内靠近门口一侧未硬化区域有2个低洼地(现场对两处进行编号1#、2#)。其中1#地约1.4米、宽约0.6米、深约0.18米;2#地长约4米、宽约1米、深约0.17米;1#、2#低洼地存有酸液且不断有气泡产生;东侧院墙有一处外流痕迹,酸液溢流至东侧院墙外耕地,有约长9.8米、宽约4米的耕地土壤呈红褐色,采用pH试纸初步检测呈酸性;西侧院墙外的乡村公路上有大量废酸液地表漫流。

我局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废物进行鉴定,结果显示院内渗坑中疑似废酸类物质具有腐蚀性,属于危险废物。李XX涉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总量达到3吨以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 主办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0315-231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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