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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两打工作简报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4-12-06 10:56     来源: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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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

工  作  简  报

2024年第2期


按照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 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执法〔2024〕12 号)工作总体部署,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开展“两打”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现将近期我市移交公安机关的危险废物涉刑案件通报如下:

滦州无许可证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

2024年3月26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滦州市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突击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厂房内部西侧,有塑料破碎清洗设备1套,洗涤废水池1个,现场堆存装满含油废塑料碎片吨包17包,厂房内四处散落大量废塑料碎片,厂房地面硬化但已部分破损。厂房内东北角一处砖瓦简易隔间外,堆存着装满未破碎的废机油桶、废润滑油桶和废润滑脂桶的吨包9个、编织袋16个,而隔间内堆满大量废机油桶、废润滑油桶和废润滑脂桶,地面未全部硬化。该企业未能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相关材料。当日,滦州分局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对厂区内危险废物进行称重,并转移,共计9.02吨。

为确定该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厂区及周边环境造成的污染状况,我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该企业厂区内、外土壤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该公司废矿物油桶的固体废弃物,具有毒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部分土壤受到了石油烃(C10-C40)污染物的损害。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 主办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0315-231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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