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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两打工作简报第四期

发布时间:2024-12-06 10:59     来源: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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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

工  作  简  报

2024年第4期


现将近期我市移交公安机关的危险废物涉刑案件通报如下:

善用信访渠道,严厉打击跨市倾倒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

2024年8月22日,唐山生态环境丰润区分局接到来自微信环保举报受理平台群众反映异味废液倾倒信访问题,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违法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经现场核实,倾倒地点位于丰润区石各庄镇大孟各庄村西北侧一无名大坑内,大坑呈不规则形状,深度目测约5米,坑内不明物质东西长约10m,南北长约7m,坑内西侧不明物质呈膏状,东侧呈液态,液态物质深度约30cm。不明物质表层呈乳白色,现场有刺鼻性气味,大坑内东侧有树木出现枯萎现象。膏状物质经测试后PH值约为8至9,液态物质经测试后PH值约为12至13,呈碱性。

经委托检测公司对液态物质水质进行快速检测,检测后水质内含重金属汞,浓度0.0925-0.0998mg/L,定性为有毒物质。

丰润区分局随即与丰润区公安部门取得联系,2024年8月29日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决定对嫌疑人逃避监管非法排污进行立案侦查。嫌疑人徐XX于2024年8月28日抓获,嫌疑人郑XX于2024年9月29日抓获。经审讯,二人在2024年6月-8月期间,还分别在丰润区银城铺镇辰虹实业院内凉水塔下蓄水池内倾倒20余车废水、在丰润区沙流河镇寺东西侧大坑内倾倒3车废水,其来源均为河北省霸州市一无名三乙胺生产厂院。徐XX、郑XX等人涉嫌违法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总量900余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徐XX、郑XX等人涉嫌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相关案件已移送区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9月30日,区公安局已将案卷提交区检察院。

  • 主办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0315-231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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