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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6 15:51     来源: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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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工作

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5年党政机关中层以下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唐人社字〔2016〕14号)和《关于2015年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实施奖惩工作的通知》(唐人社字〔2016〕5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2015年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和内容

    考核范围: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分局在编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包括人事代理工作人员)。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德”和“绩”的表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考核测评办法

    局机关各处(室)、监控中心、评估中心,按照正科级领导职务,副科级领导职务,其他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编制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四个组进行测评。考核量化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其中:局领导赋分占30%,群众赋分占70%。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人员在局机关考核测评会上进行述职,述职报告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监察支队、监测站、研究所、各分局单独组织测评会进行考核测评,考核量化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各单位负责人进行述职,其他班子成员提交书面工作总结,不进行述职。

    三、评优比例确定

    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掌握在实际考核人员总数的15%以内,其中:正科级领导职务人员评优数量不超过正科级领导职务人员总数的30%。

    参加局机关考核测评人员,评优名额在各职务层次人员中按比例分配。

    参加各单位考核测评人员,局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参公人员和事业人员(含工勤人员)数量,并结合考核测评情况,统一分配评优名额。

    三、考核等次的确定和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考核等次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公务员考核结果的使用按《河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职务的重要依据,基本称职、不称职及不定考核等次人员不得列入拟提拔人选范围。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人事代理人员、机关工勤人员)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奖励经费由聘用单位自行解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和发放绩效工作以及实施奖惩、培训、辞退的依据。

    1.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

    (1)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

    (2)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3)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1)第二年不晋升薪级工资;

    (2)一年内不晋升职务;

    (3)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1)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2)第二年不晋升薪级工资;

    (3)一年内不晋升职务;

    (4)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5)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给予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6)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四、相关事宜

    (一)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在市级以上系统表彰中受省、市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记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被授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含享受市级以上劳模待遇)的人员,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不占本单位评优指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2015年度工作中记大功和获市级劳动模范(含享受市级劳模待遇)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不占本单位评优指标。

    (二)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给予记三等功奖励,不占本单位记三等功人员数额。下年度仍被评为优秀的,重新计算评优年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给予记功奖励,不占本单位记功人员数额。下年度仍被评为优秀的,重新计算评优年限。

    (三)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人员,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考核。

    (四)根据《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未完成2015年度培训任务的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五)借调人员在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

    (六)因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年度半年或者出国探亲超过本年度半年以上人员,不定等次。

    (七)对正在见习或试用期未满人员,应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其考核结果做为转正定级、认定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分配工作的依据,但不确定等次。

    (八)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学习和培训单位提供学习、培训情况,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非单位派出,但经过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工作人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九)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受行政处分人员在确定年度考核等次时,要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河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受党纪处分工作人员在确定年度考核等次时,要按照《中央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执行;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人员,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的规定,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七条执行。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原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规定执行。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按照受党纪处分人员规定执行。

    (十)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5年党政机关中层以下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唐人社字〔2016〕14号)和《关于2015年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实施奖惩工作的通知》(唐人社字〔2016〕5号)规定执行。

    五、实施奖励

    在年度考核基础上,按照管理权限,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实施奖励。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奖励经费由聘用单位自行解决。

    公务员奖励工作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执行。嘉奖、记三等功人数占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分别为:85%、1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嘉奖、记功、记大功人数占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分别为:82%、15%、3%。

六、考核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2016年3月30日前结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年度考核的组织领导工作。党组书记、局长张有悦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高源山和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建文任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于明云任主任,监察室主任孙建东任副主任,成员为李超、余金旺、王佳宁、李正方。

    (三)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等次初步意见报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四)局机关各处室、监控中心、评估中心负责人要提交书面述职报告,述职时间不超过5分钟。监察支队、监测站、研究所、各分局要分别组织好本单位考核测评工作,局考核领导小组参加各单位考核测评会议。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

  • 主办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0315-231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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