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2018年度生态环境系统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唐组明字〔2019〕2号)和《关于2018年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实施奖惩工作的通知》(唐人社字〔2018〕333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2018年度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生态环境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张有悦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设在人事处,统筹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二、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分局、局直属单位、局机关处室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含人事代理人员)。
三、考核内容及等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突出考核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重要工作部署及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等情况作为考核的重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编制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考核程序
(一)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1.分局。各分局结合单位实际自行组织测评会议进行民主测评考核,根据测评结果确定考核等次初步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局考核办。
2.市环境执法支队、市环境监控中心和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市环境执法支队、市环境监控中心和市环境保护研究所结合单位实际自行组织测评会议进行民主测评考核。根据测评结果确定考核等次初步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局考核办。
3.局机关处室及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市环境监控指挥中心。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市环境监控指挥中心与机关处室一并组织民主测评会议。按照科级领导职务人员、科级以下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科级以下事业编制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四个类别进行测评。参加人员: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对机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进行测评)、局机关处室、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及环境监控指挥中心在编在岗人员及人事代理人员。考核量化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其中:局领导权重占35%,群众权重占65%。机关处室及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监控指挥中心负责人在民主测评会上进行述职。考核办参考民主测评结果,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报市局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审核。
(二)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考核办将分局、直属单位和机关处室考核等次初步意见汇总后,报市局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其中:对拟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送驻局纪检监察组征求意见)。
(三)结果公示
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如对优秀等次的人员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考核领导小组反映。
(四)反馈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要向被考核人员反馈,并由被考核人员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五、相关事宜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被授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含享受市级以上劳模待遇)或受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人员和2018年公务员技能竞赛受奖人员及“优秀组织工作者”,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评优指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2018年度工作中记大功以上和获市级劳动模范(含享受市级劳模待遇)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不占本单位评优指标。
(二)根据《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未完成2018年度培训任务的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三)因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年度半年或者出国探亲超过本年度半年以上人员,不定等次。
(四)对正在见习或试用期未满人员,应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其考核结果做为转正定级、认定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分配工作的依据,但不确定等次。
(五)确定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考核等次,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六)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未结案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定等次。
(七)被确定为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及暂不定考核等次的公务员,要报送年度考核登记表。优秀等次人员本单位要出具廉洁自律证明材料,基本称职、不称职及不定等次人员要提供具体说明材料。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文件执行,由考核办负责解释。
六、其他事项
(一)各分局、市环境执法支队、市环境监控中心、市环境保护研究所要结合实际,分别组织好本单位考核工作,于2019年3月24日前完成。
(二)局机关各处室、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监控指挥中心负责人要认真撰写述职材料,并做好述职准备,述职时间控制在5分钟内。
(三)局机关民主测评会议时间另行通知。
主办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315-231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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